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9-08-05 11:26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孙女士:我于今年入职观海卫某个培训机构,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把我辞退,理由是与老板性格不合,我工作的过程中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的损失,请问该种理由把我辞退的话,需要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产生劳动争议的,可双方协商或者至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劳保所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