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旷工开除是否有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9-08-07 11:30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周先生:我们是新浦的单位,和员工签了劳动合同(还在合同期内),员工总是无故旷工,也不完成单位分配的任务,如果单位直接开除该员工的话,是否符合劳动法?需要提供给他经济补偿金吗?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并未规定劳动者旷工几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关于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