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10C/2019-12204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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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教育
2019-09-02
2019-09-02
面向社会
慈教〔2019〕56号
有效
慈教〔2019〕56号
各镇(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教办,浒山、白沙路、古塘街道社区教育学院,全市各幼儿园:
《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自 2013年4月17日试行以来,对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2019年9月1日起,原《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慈溪市教育局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公益优质普惠发展,现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计〔2017〕12号)、《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甬教基〔2016〕21号)和《慈溪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慈溪市教育局认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相关证件(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办园行为规范,近3年(新建幼儿园为有办园历史以来)年检合格、未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且通过等级平安校园认定,无市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五条 办园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达到《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三级及以上要求,通过三级及以上等级认定。严格按核定规模和规定班额招生,无超规模超班额现象。
第六条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要求,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无小学化倾向。
第七条 在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额度内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符合规定,并依法备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法人产权独立完整,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并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
第九条 依法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享受财政补助的教师和保健人员须缴纳住房公积金);保证所有员工工资不低于本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符合条件的劳动合同制教师(保健人员)人均年收入(不含社保五险单位支出部分,含公积金)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有初级、中级、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师分别享受5000元、13000元、20000元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享受财政补助对象的工资财务统一纳入同级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日常管理纳入劳动合同制保教人员在岗登记管理网络。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幼儿园,每年9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每年10月份组织一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审核认定。对新开办幼儿园,市教育局于当年度4月份和10月份组织预认定,待办园历史达到两年、通过等级幼儿园评定后再正式发文认定。拟认定的幼儿园名单在市教育局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发文确认后,分别从当年度2月和8月开始享受财政保障。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于每年12月底前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幼儿园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2年内申报资格。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园门口醒目位置悬挂由市教育局统一制作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第四章 保障与扶植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机制。市、镇两级财政每年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一)购买实施形式
1.劳动合同制幼儿教师(保健人员)年收入和社保补助。在配备标准范围内(按《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试行)》规定核定;其中当学年度内有意向新创或晋升宁波市三星级的幼儿园,可于每学年初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预审基本具备创建条件同意列入计划的,当学年度可按三星级幼儿园配备标准核定补助人数),按实际配备情况给予符合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幼儿教师(保健人员)年收入和社保补助:单证教师规定年收入标准的40%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规定年收入标准的50%由财政补助;教师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50%由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其他“四险”单位负担部分的50%也由财政补助;保健人员2018年财政暂按单证教师补助的60%予以补助,以后逐步提高。
2.生均经费补助。按宁波市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设施设备添置和教师培训。
3.保安配备补助。合格专职保安按0.5万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4.创建奖励。分别奖励上年度创建成为宁波市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六星级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5万元、6万元、7万元和8万元;奖励上年度获得3A及以上等级“平安校园”称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0.5万元/园。
5.校园方责任险补助。幼儿园投保校园责任险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以上购买标准按办园成本动态调整。其中劳动合同制保教人员工资、社保补助,生均公用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按8:2分担。
(二)购买实施程序
每年初由教育局编制购买计划,报财政局同意并安排预算;教育局与承接主体签订普惠性服务购买协议,明确购买服务的质量要求、期限、支付方式、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双方按约定事项组织实施,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安排专项师训经费,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优先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 采取公办优质幼儿园与民办园结对帮扶或由教育主管部门派驻公办幼儿园教师支教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水平。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盈余不对出资人分红,应全部用于幼儿园发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奖励性补助经费应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用于捐款、赞助投资、支付罚款等其他用途。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保育费、政府资助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应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财政补助等项目纳入核算中心进行管理。市教育局可以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决定幼儿园是否继续保留普惠资格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将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常态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对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年度考评,发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核减、缓拨、停拨、追回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常态化督查评估年度考核结果为“整改幼儿园”的;
(二)未通过年检,被要求限期整改的;
(三)未通过等级平安校园认定的;
(四)经复查,未保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标准的;
(五)发生较为严重的饮食、传染病疫情以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保育教育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每年未保障一定资金用于幼儿园持续发展,园所环境和设施设备陈旧,不能保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水平的;
(八)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有乱收费、克扣幼儿伙食费现象的;
(九)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
(十)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
被取消普惠资格的幼儿园,至少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出现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在前一年的四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市教育局在对幼儿园接受政府补助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后,撤销该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退出后,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如在审计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将同时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慈溪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度开始执行。
附件: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材料目录
2.慈溪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附件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 原件 | 材料盖章扫描件上传 | 必要 | 申报单位 | |
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 必要 | 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共享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 必要 | 民政部门或编办 | |||
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证书 | 必要 | 卫计委提供共享 |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必要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共享 | |||
幼儿园上年度财务报表 | 原件 | 材料盖章扫描件上传 | 必要 | 申请单位 | |
专任教师缴纳社保凭证 | 必要 | 人社部门 | |||
专任教师工资待遇凭证 | 原件 | 必要 | 申报单位 |
附件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幼儿园名称 | 办学许可证编号 | |||||
幼儿园地址 | 开办幼儿园时间 | |||||
幼儿园电话 | 目前等级 | |||||
主办单位(或法人) | 名 称 | 评定时间 | ||||
电 话 | 收费 (元) | 收费文号 | ||||
园 长 | 姓 名 | 保教费/人·月 | ||||
职 称 | 伙食费/人·月 | |||||
电 话 | 代管费/人·学期 | |||||
教职工总数(人) | 备 注 | |||||
专任 教师 (不含园长) | 总 数(人) | 班级 (个) | 总 数 | |||
持证人数(人) | 大 班 | |||||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 | 中 班 | |||||
平均工资(人·年) | 小 班 | |||||
缴纳社保人数(人) | 托 班 | |||||
其他 人员 | 食堂人员(人) | 幼儿数(人) | 总 数 | |||
保育员、保健员(人) | 大 班 | |||||
保 安(人) | 中 班 | |||||
其他人员平均工资(人·年) | 小 班 | |||||
托 班 | ||||||
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达标情况(以教育行政部门年检考核为依据) | ||||||
幼儿园主办单位(举办者) 意见 | 主办单位(盖章) 年 月日 | |||||
承 诺 | 一、申报表内容属实; 年 月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日 | |||||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 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抄送:宁波市教育局基教处,市府办,沈小贤同志。 |
慈溪市教育局 2019年8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