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
根据《慈溪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市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慈司明电〔2019〕24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法制工作人员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分析,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工作开展概况
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分中心、市民政执法大队对全年来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主要特点有:
(一)我局属法定行政机关,具备法定资格。
(二)我局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均为本级行为,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三)我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核定的权限。
(四)我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均持有《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
二、规定期间的案件统计情况
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为22项,行政处罚事项为42项,均属依法设定的权力事项。2019年1月-12月期间,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455件,承办行政处罚案件31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2019年1月-12月共办理58件)。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2019年1月-12月共办理397件)。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三)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案件(2019年1月-12月共办理31件)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三、适用法律依据合法
我局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承办、办结行政处罚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审核标准均准确无误。
四、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合法
根据“最多跑一次”及颗粒化工作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分中心及时梳理、动态调整完善权力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行政许可事项22项,编制和发布详尽的办事指南。集中梳理各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通过数据接口调用、共享等方式,减少申请材料31项,整体“瘦身”约13%。做好流程优化再造,为办事群众提供上门服务;涉及多部门办事的,整合各部门办事材料,并通过宁波统一受理平台或免费快递寄送方式流转,办理结果免费快递送达,减少办事群众部门之间来回跑次数,逐步实现零跑腿。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争取到财政资金56.7万元,完成社会组织审批两项审计服务招投标工作,由弘正、永敬、安创等三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为80家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减免资金约21.6万元。“慈溪市树育职业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案卷”被评为优秀行政许可案卷。所有行政许可案件均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的情况。
五、行政处罚程序部分规范到位
严格执行《慈溪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慈溪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慈溪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慈溪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内部运行程度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制度,严格履行告知、回避、陈述申辩、说明理由、执法听证、取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备案,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配备录音笔、执法仪2套,全过程记录执法情况,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均会同局办公室、业务科室进行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全面实现了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慈政发〔2011〕50号)和宁波市民政执法支队制发的《民政执法法律文书(试行)》的要求,积极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加强说理,说清认定的违法事实,讲明适用法律的理由,并实行网上公开。截至目前,办理行政处罚31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28件,另有3件在办案过程中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