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365B/2020-121798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管理

发布日期:

2020-10-26

成文日期:

2020-10-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慈溪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慈溪市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6 16:36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一、实施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20] 29号)文件精神。

二、认定对象

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是创新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三、奖励朴助

1、对新认定为本市级、 宁波市、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2、众创空间采用动态管理和滚动支持。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原则上按原认定条件)。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市众创空间的资格;不参加考核,直接取消市众创空间政策资格。

四、认定条件

(一)申报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专业化众创空间须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重持我市“123”千百亿级产业领域。

2、有固定场所。实际经营面积须达2000平方米以上 (专业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地的, 租期应在3年以上。 其中用于孵化培育功能的场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的85%以上,可提供不少于50个孵化培育场所(含工位);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及免费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提供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水平。

3、有专职的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应配有不少于3名的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管理服务团队,统一实行综合管理和配套服务,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后勤、行政等基础服务和信息、商务、金融等增值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4、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众创空间实际运行已满1年,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注册创客(或创客团队)数量50个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30个以上),活跃度不低于50%。其中上年度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数量不低于10家。

5、设立种子资金,并有实际投资项目。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6、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10人以上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每年为创客创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不少于8场次。

7、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8、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二)市级众创空间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和孵育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创新创业目标、研发或经营活动计划。

2、创客(或创业团队)和孵化企业的孵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新注册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3、直接入驻的初创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五、提交材料

1、《慈溪市众创空间申报表》;

2、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众创空间场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众创空间功能划分图及说明;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学历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社保参保证明或工资发放清单) ;

5、众创空间各项管理制度;

6、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基本情况、年度工作总结、经营成效及相关证明文件;

7、注册(入驻)创客(团队或企业)相关资料(入驻协议、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等);

8、种子资金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9、其它涉及申报内容需要证明的材料。

六、管理监督

1、本市级众创空间每年申请认定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经初审合格后,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会议评审等程序,每年择优认定一批众创空间。

2、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每季上报众创空间总体运行及孵育企业发展情况。市科技局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服务、 考核和监督。各镇(街道)、产业平台要加强对辖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与监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七、实施时间

2020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