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0-12253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0—0015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畜牧业

发布日期:

2020-10-29

成文日期:

2020-10-2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0〕81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慈溪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慈溪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完成禁食野生动物处置以及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工作。

二、分类精准施策,妥善处置人工繁育场

对全市存栏在养的斑嘴鸭、针尾鸭、灰雁、绿头鸭、黑斑蛙等物种按照退出补偿类、畜禽水生移交类等进行分类处置。

(一)退出补偿类。属于禁食范围且无法转为非食用性的物种,如斑嘴鸭、针尾鸭、灰雁等,可依法申请后按标准给予退出补偿,在养野生动物交由政府统一处置。根据《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制定处置方案,严格措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同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法做好退养企业、养殖场(户)行政许可证件或行政文书的注销工作。

(二)畜禽水生移交类。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要求,对黑斑蛙、绿头鸭等养殖物种,按程序移交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畜禽或水生物种管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法收回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行政文书。

三、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人工繁育场合理补偿资金

(一)补偿范围

在2020年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三部委发布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通告前,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审批同意的,以食用为目的的在养野生动物养殖场(户),因无法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将上述养殖场(户)在养野生动物物种纳入补偿范围,具体有斑嘴鸭、针尾鸭、灰雁等。补偿的物种和数量以疫情期间封存时为基础,严格按照原先审批的物种和数量进行核对,对超出审批范围的物种不予补偿。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超期的违法违规养殖场(户),依照有关政策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自5月27日国家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日起,非自然孵化的雁鸭类不予补偿。对黑斑蛙养殖场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移交市农业农村局管理期间因禁止交易造成的损失进行生产经营一次性补助。

(二)补偿标准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养殖成本投入、市场价格和我市经济水平,并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年“人人守望、呵护绿色家园”环保专项行动奖励补助办法》(慈党办〔2008〕34号)内容,制定以下补偿标准:

表1  慈溪市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标准

序号

物种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1

斑嘴鸭

140元/只

按只补偿

2

针尾鸭

140元/只

按只补偿

3

针尾鸭、斑嘴鸭蛋

5元/枚

按枚补偿

4

灰雁

400元/只

按只补偿

5

养殖成本投入

15元每只/月

补偿3个月

备注:无证养殖场(户)依照有关政策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

 

表2   慈溪市养殖场场地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物种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1

砖混结构

120/平方米


2

棚屋结构

90/平方米


3

棚舍结构

60/平方米


4

钢管大棚结构

30/平方米


备注:在原场地转产转业的不予拆迁补偿。

对黑斑蛙养殖场禁止交易期间的经济损失给予生产经营一次性补助,按实际规模对3家黑斑蛙养殖场进行分类补助,补助金额共计10万元。

(三)资金来源

补偿资金和禁食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四)补偿程序

1.提出申请

由养殖场(户)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合法处置野生动物承诺书。

2.核查处置

(1)现场核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属地镇人民政府,对禁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养殖场场地不同建筑结构和面积等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制定补偿清单,并经参与核查人员、养殖场(户)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2)社会公示。补偿清单及相应的合法行政许可证件在养殖场(户)所属村、镇公示3个工作日。

(3)签订协议。就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清单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与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4)科学处置。根据《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对退出养殖的野生动物采取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等方式进行科学处置。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结果及时按程序做好预算追

加,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

4.留存备查。为避免野生动物处置过程中的反复清点,降低养殖经营户饲养成本,以上环节允许同步开展,但现场核查、科学处置等重要环节须建立登记清册、移交清单、影像记录等台账资料,以备下步核查和纠纷调处。加强对处置工作档案的管理,处置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级层面组成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镇等单位组成的慈溪市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专班。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宣传指导,做好野生动物处置的舆论引导工作,发现负面网络舆情及时应对处置;市信访局负责加强涉及野生动物信访维稳工作指导;市公安局依法打击乱捕滥捕、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处置时的维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预算保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牵头拟定禁食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做好禁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现场核查、登记造册、补偿清单制定等工作,及时注销或变更相应行政许可证件或行政文书;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移交的水生动物和畜禽的接收管理工作,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置及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线上、线下市场和餐饮场所的执法监管,防范禁食野生动物在处置过程中流入市场;相关镇落实处置补偿具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养殖场(户)解决实际困难和转型转产工作,加强属地养殖户的信访维稳工作,配合做好禁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现场核查、登记造册、补偿清单制定等工作。

(二)确保依法依规。在推进补偿处置工作中各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细致、扎实稳妥做好每一项工作。资金补偿和动物处置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全程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严防出现虚报、乱报、冒领补偿资金等现象发生,实行全程监督。要全面加强野生动物处置过程和后续监管,坚决杜绝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和食用行为。野生动物处置工作要注意人身安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做好转产帮扶。根据省政府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帮扶指导,尽量发挥人工繁育场原有场地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妥善做好人工繁育场的转型转产和帮扶工作。对于场地设施适用于家禽家畜养殖的,可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由市农业农村局提供技术帮扶和政策支持。整合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政策、项目、资金等相应支持。转产从事家畜家禽养殖的,享受相关涉农优惠政策。加大人工繁育企业信贷纾困力度,落实减免企业贷款利息、降本减负、延长还贷期等措施。

(四)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大意义,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倡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树立健康文明生活理念。做好补偿、转型政策的解释说明,密切关注从业人员面临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化解矛盾。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做好敏感信息管控,避免引起社会舆情和负面报道,积极稳妥、平稳有序地推进处置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

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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