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8985X/2020-117637
桥头镇
主动公开
其他文件
乡镇街道政策
综合政务/其他
2020-11-11
2020-11-09
面向社会
桥政〔2020〕58号
有效
各村(居)、机关各办(中心):
现将《桥头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桥头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安全和完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慈溪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桥头镇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所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我镇建立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农业副镇长任副组长,纪委、城建、财政、审计、民政、农经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全面负责所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由镇农经站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日常管理工作由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财政所负责。
第二章 会计委托代理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不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委托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业务。服务中心的代理会计(以下简称“代理会计”)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服务中心由镇农经站负责管理,业务上受市农业、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代理会计由镇统一聘用、统一管理,受镇委派对村级财务活动实施管理。每个代理会计负责若干个村的财务核算工作。
服务中心经费由镇财政办统一管理。
第七条 完善代理会计报酬体系,实行“基本报酬+责任考核”机制,报酬总额度原则上不低于村专职干部报酬水平或全市社平工资, 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具体由镇另行商议决定。
第八条 实行代理会计列席村财务预算、决算会议和“一事一议”、重大项目确定及招投标等财务会议制度。
实行代理会计下村办公制度,每月每村不少于2天,主要办理账实核对工作。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备财会人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网上实时登记有关账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服务中心结账、报账。
第十条 村财会人员人选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提交书面申请,经镇组织部门同意,考录合格,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村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一条 完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财会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成员参加,镇派员监交。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
第十三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财务预算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开栏中公布,并报镇农经站备案。
预算方案一经确立,要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部分预算项目难以执行,须按预算编制程序作适当的补充、调整。
镇农经站定期检查各村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审议结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决算。
第四章 开支审批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预算内的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5000—100000元的,由村四套班子集体商议同意后由董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年度预算或年度重点项目安排概算已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除外)。预算外的支出,5000元及以上要先按预算编制程序调整财务预算,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然后由董事长审批。不得将较大数额的开支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须由董事会集体研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按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桥政〔2020〕53号文件)。
工程款项支付必须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严格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额度转账支付,并需附有工程预算、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计报告、股东代表会议纪要及表决情况、村三套班子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规范临时用工。对村干部报酬、奖金、通讯交通、报刊订阅以及必需的商务招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具体按镇党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支结报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应每月结报一次,村财会人员向服务中心报账时间为次月5日前。
第二十条 每次结报的票据须经监事会审核盖章后,报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代理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待审核合格后,由代理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支出,须凭规范合格的原始凭证入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原则上要做到“三印六有”(三印:税务章、单位公章、收款人签章;六有:日期、单位名称、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凡支出,须取得对方合法收据,写明用途或事由,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报销手续齐全。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票据或不合理的开支,村财会人员应拒绝支付,代理会计不得入账。
第二十二条 支出票据应及时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两个月内未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再予以结报。
各种预领款项,确实不能在当月结报的,领条必须在当月入账,不得以票据抵现,不允许以白条抵库。
第二十三条 非村财会人员因公务需要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村财会人员结清。
第二十四条 收入款项必须在当月内结清入账。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一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由村出纳人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1个银行基本账户。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提取或使用银行存款前,要填写银行存款支取审批单,说明资金的用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才能到代理会计处加盖财务专用章。代理会计对用款事项审批单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制度规定并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同意的用款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要求补办完善后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不得办理。同时,代理会计要加强对原始凭证入帐前的检查,督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规定审批的用途使用集体资金。
村级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有特殊原因的需经镇审核)。
第二十九条 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准出借。不得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交易。
第三十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款项,工程竣工支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转。因公外出预领现金的,须经董事长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在七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三十一条 镇农经站要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村财会人员应按月与银行核对存款,对账单报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按月与村财会人员核对账款。
第七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实行分开保管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文书(村财会人员)保管,银行存款专用印鉴实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代理服务中心分开保管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服务中心保管,法人章由董事长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公章的使用,须逐项登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使用公章必须手续齐备。一般经济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涉及贷款、大额举债、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经济事项,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加强印章调整及移交管理。董事长调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调整法人章;村财会人员、文书调动,在调动决定之日起20天内移交印章,期间严格控制印章的使用。董事会在届内被集体罢免,印章由镇保管,待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后,将印章交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经济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用印审批人、印章使用人、印章保管人的责任。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制度,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财产物资由专人保管、使用和维修,如发生短缺和损坏必须查清原因及时处置。
第三十九条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经评估或市场调查价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进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5万元以下的,则由村自行操作。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变卖、报废等,5万元以上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审查。
第九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承包、租赁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签订书面合同,报镇服务中心存档一份。
第四十二条 合同条款,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镇农经站、服务中心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
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应收款项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收回应收款项。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的,由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报镇审核,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予以核销。
第四十五条 加强债务管理,及时化解债务。定期清理债务,及时结算。有偿还能力的,按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先短期后长期的原则偿还债务。尚无力偿还的,要因债制宜,合理规划,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债务制止机制。严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任何名义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确需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的,要依据还债能力和利息支付能力,利息不得超过同类借款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类票据(结报前)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其他人无权保管。代理会计应对存单、支票等票据建立备查登记簿。
第四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收款事项,须使用“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
第四十九条 统一收据由村财会人员向服务中心领取,每次一般限领2本,实行验旧换新制度。服务中心设立登记簿,按月核销。
第五十条 统一收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合同及协议,各项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交接清单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五十二条 会计年(月)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好财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五十三条 镇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一村一柜,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五十四条 村建立财务档案室,对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统一收据存根、财务公开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服务中心移交村的财务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严格规范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须经镇农经站同意,并书面登记查阅情况。
第五十六条 财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期限保存,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册,报镇批准备案后,由镇派员同董事长、村财会人员、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一起监督执行,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三章 民主监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履行民主理财的监督职能,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实行民主监督。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开展监督活动,对本村的收支票据逐笔审核。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内容真实的凭证加盖村财务监督章。
第五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村设置固定公开栏,公开栏旁设意见箱。按规定格式和程序,村务财务公开一年不少于4次,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每次公开的内容至少保留15天。
第六十条 股东对本村财务有质疑的,可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股东对本村财务没有明确异议而要求全面清查账务的,须提请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监事会负责监查。
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镇两级审计机构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社会中介性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对村级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查证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十二条 审计监督以财务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专项性审计为主。
干部离任审计:村主要干部离任,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专项性审计:主要包括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租赁、拍卖审计,农民负担审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土地补偿收入支出审计,集体债权债务审计,财务公开审计,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审计和干部工资补贴开支审计等。
第六十三条 对股东反响强烈、财务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村,进行重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现象,及时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奖惩处理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由镇负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五条 财会人员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由镇组织部门负责予以调换,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董事会人员依《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报市农业农村局和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村级“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桥头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