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MB1602767C/2020-122287
市医疗保障局
主动公开
卫生服务事项
医保-/医保类-
2020-11-23
2020-11-23
面向社会
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甬医保发〔2020〕14号)有关规定,现将慈溪市2020年12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2020年12月的前10个工作日(12月1日8:30至12月14日17:00)。医药机构正常营业、租赁、参保等所有时间节点均按2020年11月30日计。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八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为规范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标准,提高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评表和申请书填报的准确性,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登录网址(http://183.134.253.191/login),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自评、填报,通过系统生成自评表与申请书。
(二)下载生成的申请书、自评表,打印后,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根据系统提示,点击“医疗机构(点击访问)”或“零售药店(点击访问)”链接到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正式申报。(也可直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四)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慈溪市”,在搜索栏中搜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登记”,点击“在线办理”,上传(扫描或拍照)已盖章的自评表、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操作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申报联系地址及电话:慈溪市医保中心(北三环东路1999号)811室,63938303。
四、其他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各类医院(包括口腔医院、牙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有住院医疗服务的其它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附件:1.《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甬医保发〔2020〕14号)
2.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注意事项
3.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
4.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自选商业软件)
5.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宁波医保云系统)
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慈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