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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282002977085K/2020-126223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主动公开
信息公示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2020-12-17
2020-12-17
面向社会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梅林路(中横线~K1+140)工程 | 慈溪市胜山镇,南起中横线,北至规划横一路南侧(设计桩号K1+140) | 慈溪市杭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本项目全长1140m,其中中横线至老三塘横江段全长689 m,现状已建成26 m宽道路,老三塘横江至K1+140段全长451 m为新建。梅林路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规划道路横断面宽度为50米,设计速度50km/h,本项目新建段近期先实施西侧24 m,已建段老路利用,对破损路面进行修复。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对路基、取石场、堆场等工程内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同步建设绿化配套工程。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生活场所应利用附近公共卫生设施。严格按环评要求设置沉淀池,泥浆废水等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不外排。同时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与维修保养,防止机械漏油现象的发生,采用接漏的方式收集机械漏油。 3、要特别加强对噪声敏感点的保护,选用先进的低噪音施工设备,选择合适的施工机械作业点,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禁止夜间施工。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对道路两侧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尽量减少本工程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4、施工时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10〕238号)、《宁波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甬建发〔2013〕16号)、《慈溪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暂行)规定》(慈政办发〔2014〕93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19〕48号)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严格按环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尘抑尘措施,建筑材料轻装轻卸;运输粉砂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应覆盖篷布;临时堆场和运输道路必要时定期洒水;采用商品沥青砼和商品混凝土,现场不得设置搅拌站,以上粉尘、废气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5、本项目挖方满足利用要求的全部用于自身填筑,施工单位应按照环评及时做好土石方平衡工作,多余弃土与建筑垃圾应按《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委托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处理。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及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24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63500660、63961742;邮箱:2506898576@qq.com
通讯地址:慈溪市逍林镇林西路139号203室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