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005R/2020-138491

发布机构:

逍林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主题分类:

企业

发布日期:

2020-12-18

成文日期:

2020-12-1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上林英才(逍林)产业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重要论述,高质量打造逍林镇人才创高地,建立健全上林英才(逍林)产业园管理体制机制。

二、政策出台依据

《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引领战略打造长三角高素质人才集聚高地的意见》(慈党发〔2020〕45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重要论述,高质量打造逍林镇人才高地,建立健全上林英才(逍林)产业园管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引领战略打造长三角高素质人才集聚高地的意见》(慈党发〔2020〕45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入驻上林英才(逍林)产业园的相关主体适用本办法: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研发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服务型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上林英才(逍林)产业园一期位于逍林镇北工业园区逍新路188号,二期位于逍林大道西侧新华路199号,合计面积3.1万平方米,配套通电、通水等相关辅助设施。后续新建的上林英才(逍林)产业园按本办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成立逍林镇上林英才产业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园区建设,招商政策制定,入园项目评审、退出等相关决策事宜。逍林镇发展服务办公室作为上林英才(逍林)产业园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园区招商、建设和管理等具体事务,在入园企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等方面予以协调监督。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其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商注册地原则上需登记在逍林镇镇域范围内。

第六条 人才项目入驻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选慈溪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项目,或具备上林英才入选条件的人才储备项目;

2.有常驻管理、研发、生产、营销等人员;

3.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或股东协议;

4.研发类项目须承诺孵化成功后生产经营场所落户在本镇,因环评、安评等原因不宜在镇域内落户的,须落户在慈溪市范围内。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入驻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主导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或新兴产业导向目录,重点支持列入慈溪市“3+3”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项目;

2.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具备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3.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入驻;

4.入驻企业应按生产经营预期和厂房租用面积,承诺保底年度应纳税销售额。

第八条 服务型机构或社会组织入驻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及常驻的业务人员;

2.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提供配套咨询、代理服务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

3.服务我市人才、科技项目的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企业管理、科技中介等服务的机构或社会组织;

4.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检测检验、工业设计、数字化建设、互联网等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方向镇发展服务办公室提出入园申请,上报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方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镇发展服务办对入园项目进行初审,与投资方协商拟定入驻协议和商务条件,提交镇上林英才产业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第十一条 项目入驻时与逍林镇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产业园入驻协议,明确入驻方和管理方的权力和责任,对环保、安全、节能、年度应纳税销售额等事项作出承诺。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人才项目按照人才储备项目、慈溪市“上林英才”团队项目、宁波“3315”计划团队项目分别给予1年、2年和3年的免房租优惠。入驻期间人才项目层次实现提档升级的,免租优惠从高不重复享受。对特别优秀的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同一人才(项目)可享受一轮入园政策优惠,后续入驻确属不同技术方向和投资主体的新项目,按引进科技型企业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入驻科技型企业按技术先进性和承诺保底年度应纳税销售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年的免租优惠。

第十四条 入驻服务型机构或社会组织,对营利性组织(机构),以其对产业链的重要性为衡量依据,结合承诺保底年度应纳税销售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年的免租优惠,对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入驻人才项目待免租期满后,自期满之日所属年度起,每平米应纳税销售额超过6000元的,补贴一半房租,最长享受3年。科技型企业和营利性组织(机构)待免租期满后,自期满之日所属年度起,每平米应纳税销售额超过10000元的,补贴一半房租,最长享受2年。

第五章 入驻企业义务

第十六条 自产业园入驻协议明确的入驻之日起,企业应按时上交租金。租金水平按照逍林镇厂房租赁市场均价进行核算,每3年调整一次。厂房租金半年一交,上半年租金上交截止期为5月31日,下半年为11月30日,由企业汇款至逍林镇资产经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未按时上交的企业,每日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第十七条 未完成承诺保底年度应纳税销售额的企业,应按规定补交房租,补交时间为镇发展服务办下发书面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产业园入驻协议,遵守园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水费、电费、通信费、互联网接入费等各项费用,园区公共区域水、电费由入驻企业按实公摊。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应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园区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主动要求退出园区的,应提前2个月向镇发展服务办提出申请,经镇上林英才产业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并办理相关退场手续。对未完成承诺年度应纳税销售额的企业,须补交当期房租。

第二十一条 对入驻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续租:

1.违反产业园入驻协议;

2.未按时上交租金,单次拖延超过1个月或协议租赁期内累计拖延超过3个月;

3.项目经营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4.企业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租赁期内每个自然年度应纳税销售额均未达到3000元/平方米,且延期1年后仍未达到的;

6.存在偷税、漏税,环保偷排等情况被行政机关从重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对入驻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限期退出:

1.未经镇发展服务办许可,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开展与入园上报项目无关联性业务的;

2.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3.严重影响园内秩序的或对园区造成不良影响的;

4.拒不配合园区日常管理的;

5.单次拖延租金超过2个月或协议租赁期内累计拖延超过半年的;

6.其他不适宜在园内继续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不予续租和限期退出的企业,镇发展服务办将书面送达《退出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自行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退的,镇发展服务办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清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园期间需遵守以下规定:

1.入园软装,公共部分需按园区整体风格设计,改变室内结构需向镇发展服务办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方可施工。

2.入园企业须制定安全生产及消防防火制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装消防设备,明确责任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入园企业或机构使用公共资源,需服从镇发展服务办统一安排;

4.入园企业发生工商变更(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股权结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应及时向镇发展服务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逍林镇发展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逍林镇经济发展服务办公室卢君达   0574-6351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