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10C/2020-126888
市教育局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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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科技、教育/教育
2020-12-28
2020-12-25
面向社会
慈教民〔2020〕4号
有效
各镇(街道)教办、城区三街道社区教育学院、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培训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甬市监市场[2019]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及标准
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办学标准、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公账户、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内容,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机构名称要与办学许可证上一致,不得以培训机构总部、分部(教学点)的名义收费。培训机构在收费后要及时向培训学员开具合法票据,收取的费用应全部汇入本培训机构对公账户。不得以“活动价”、“优惠价”等促销手段招徕学员,严禁违规担保向学员推荐第三方金融机构贷款分期支付学费等行为。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收费台账,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提供有关部门检查所需的账册、单据、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
在费用收取的同时,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甬市监市场[2019]205号)的要求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培训机构代表和学员监护人签名后生效。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应当履行培训合同的约定,双方如有特别约定的也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任何单方面的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
四、进一步规范退费行为
有发生退费情况时,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应严格按培训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借机提出额外要求。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培训对象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
五、进一步明确收费管理的相关责任
各镇(街道)教办、城区三街道社区教育学院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和管理情况作为对各镇(街道)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考核内容。
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规范收费的主体责任,培训机构如有违反本文件规定的行为,市教育局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降低信用等级、纳入黑名单、年检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如发生卷款跑路等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docx
慈溪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28日
抄送:宁波市教育局,市府办,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局。
慈溪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