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0-12735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0—0019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医疗保健

发布日期:

2020-12-31

成文日期:

2020-12-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0〕97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和规范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市规范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达到3家以上,托位明显增加,创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1家,培训村级家庭健康指导员250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实现城乡全覆,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以家庭为主的照护服务指导

  认真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贯彻落实产假、哺乳假、奖励假、护理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法,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开展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优化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通过入户指导、健康讲座、家长课堂、亲子活动以及互联网宣传等方式,为家庭提供专业指导与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家庭照护服务水平。

  (二)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

  统筹托幼资源,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聚集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通过改、扩建进一步增加普惠性幼托服务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

  (三)拓展社区婴幼儿照护功能

  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优势,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机融入到社区之中,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在照护体系中的基础支撑和辅助延伸作用。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用房,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托育机构或服务点,按照就近可及、普惠公平、安全可追溯的原则,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托育服务。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在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9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在2025年前要按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标准,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镇(街道)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

  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与有婴幼儿照护需求或照护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临时托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照护服务。

  (四)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依托城企合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建设等,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

  (五)引导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支持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支持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在驻地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以单独或联合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一般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按托大班每班20人、18个月以上婴幼儿混合班每班18人的设置标准,举办单位托儿所,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训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我市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婴幼儿照护纳入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育婴员、保育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岗前培训、定期复训等制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相关补贴政策。

  三、监督管理

  (一)规范登记备案。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符合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与市卫生健康局交换共享。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加强卫生保健。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规定及《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浙卫发〔2019〕65号)要求,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三)落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四)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等制度,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实事,结合未来社区、美丽城镇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成立慈溪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建立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组织领导,结合未来社区、美丽城镇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我市照护服务市场。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各镇(街道)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工作网格,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二)落实要素保障。加强经费保障,市镇两级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支持托育服务业发展;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加强用地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统筹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有关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强化规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慈溪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慈溪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慈溪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照护服务管理中的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海达

  副组长:杨 儿 市政府办公室

  成 员:史国建 市卫生健康局

      黄华正 市委编办

      徐 旭 市发改局

      谢柏南 市教育局

      岑建平 市公安局

      胡亿文 市民政局

      黄军岳 市财政局

      励松杰 市税务局

      龚敏捷 市人力社保局

      虞 晓 市自资源规划局

      陈明军 市住建局

      朱国泉 市卫生健康局

      孙聚峰 市应急管理局

      金百春 市市场监管局

      朱会贞 市总工会

      童亚冲 市妇联

      邵杰飞 市计划生育协会

      张剑江 市消防救援大队

  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健康局下设办公室,史国建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如有人事变动,由现任岗位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市委编办:负责符合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理登记。

  市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市教育局:负责承担托幼一体化工作,通过改建、扩建进一步增加幼托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负责辖区内托育一体化服务机构的审批(核准登记)和监管评估,做好托育一体化机构的教师培训。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及时完成机构登记信息推送;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实施年度检查和管理;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税务局:负责照护服务机构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鉴定,并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地要素保障、规划选址等事项。

  市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建设的消防审批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应急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及时完成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总工会:负责鼓励和帮助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请下载word版本: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