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9013L/2020-125501

发布机构:

新浦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2-08

成文日期:

2020-12-0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新镇委〔2020〕93号

有效性:

有效

中共新浦镇委 新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中心):

现将《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浦镇委

新浦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新浦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明确各类规模工程的建设程序,规范工程招投标制、预决算审计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工程安全及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浦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新浦镇财政资金投资、政府性融资投资、村级集体资金(集资款)投资、镇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金投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重要设备和材料货物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镇成立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镇、村两级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按有关规定专门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浦分中心,专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立项报告编制,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分为村级及镇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和镇级项目。村级及镇属企事业单位的立项报告由各村及镇属企事业单位委托编制,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镇或市相关部门立项。镇级项目的立项报告由镇分管部门委托编制,报市相关部门立项审批。工程建设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以不进行项目建议书编制,直接由负责部门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复。

第三章 项目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生产经营性的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六条 项目法人代表对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负总责,涉及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工程发包管理

第七条 镇级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100万元(不包括本数)以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10—30万元(不包括本数)的项目进镇级平台公开招投标。合同估算价100-200万(不包括本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30—50万元(不包括本数)的项目须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进镇级平台公开招投标。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招标。

第八条 加强镇(包括镇属企事业单位)、村1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一)村级基建工程项目工程额在2万元以下由村三套班子集体商量后公开发包,签订施工合同。对未经过集体商议或向分管负责人汇报,一律不准入账。

(二)村级2-5万元(不包括本数)基建工程项目,需经村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选择有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直接发包;镇级(包括镇属企事业单位)5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选择有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直接发包;

(三)村级5-10万元(不包括本数)基建工程项目,需经村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镇主要领导同意,报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通过后,在新浦镇年度小额预选入围单位中比选选取。镇级(包括镇属企事业单位)5-10万元(不包括本数)基建工程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经镇主要领导同意,报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通过后,在新浦镇年度小额预选入围单位中比选选取。

新浦镇年度小额预选入围单位由一年一度的公开招投标确定。

第九条 工程公共资源交易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项目立项、建设许可、有关权属证明;

(二)施工图设计;

(三)进行预算编制;

工程项目预算编制20万元以上,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审计。

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组织实施的工程招投标本文未明确规定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操作的意见》(慈政办发〔2012〕112号)执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向施工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建设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由次接近单位中标,不再另行组织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合同价、施工工期和质量要求、下浮幅度、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办法、工程技术标准、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一份交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备案,以作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联系单出具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客观原因,设计时无法预料或难以预料的;

(二)根据实际出发,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或图纸作局部调整或项目增减的;

(三)因预算时难以预见,施工后发现的,经核实确需增减的;

(四)因工程所在地广大群众要求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经核实确需变更的;

(五)因材料与设备调整的;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联系审批单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工程单次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减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10%的,因特殊情况确需超额的,必须先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提交党委会议通过后执行;

镇级工程变更增减金额不足合同价10%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变更: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在合同价5%(不包括本数)且值增减金额5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较大变更: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在5%-10%(不包括本数)且值增减金额5-10万元(不包括本数)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要领导审批;

(三)重大变更: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在5%-10%(不包括本数)且值增减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公共资源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村级工程变更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工程单项变更增减金额不足合同价10%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变更: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在1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

(二) 较大变更: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在1万元-5万元(不包括本数)的,由村三套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大变更:工程单项变更估价值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合同价10%的,需报在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凡涉及工程变更的,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般变更:在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核准再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

(二)较大变更:在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核准并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由项目分管领导同意。

(三)重大变更:在施工单位由书面提出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核准并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由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经监理和负责该工程负责人核定,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可先行组织实施,然后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日常施工管理,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或特殊项目应委托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强化对监理的检查督促,镇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监理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工程竣工验收该工程为不合格的,三年内取消该监理公司的承包资格。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必须按照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须及时报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验收。未经书面签证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道工序开工前,必须有有关工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所有材料的质量、规格进行确认后才能开工,涉及检测的必须到市监测站检测保存。

第二十条 需要隐蔽的工序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留下影像资料,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进行验收,经相关人员书面签证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隐蔽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返工。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有测试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钻芯取样,取样不合格的不给予验收,必须进行返工。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分类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较小、结构简单的项目可一次性进行竣工验收,由镇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包括镇人大、财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部门、主管部门等)组织验收;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镇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组织施工、设计、质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批准机关或镇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主要包括察看竣工资料、听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汇报(如需要还应提供质量报告)、现场实地验收、提出意见、得出结论、填写验收报告、参与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出具验收报告等。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待整改后再适时组织进行验收。

第八章 工程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财务管理,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财务报表。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基本建设项目统计台账,正确及时地反映工程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和拨款进度等情况,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并不得支付给合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凭审计报告书与施工单位办理财务结算,工程款应通过银行划拨。镇级所有工程款支付必须经过四个程序(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经办人审查和签字;

(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三)财政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分类登记;

(四)镇长审批签字。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对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当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决算审定价为工程总价。工程结算应具备的资料:

(一)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工程验收报告);

(二)工程合同、招标文件、原预算价;

(三)竣工图或施工图纸;

(四)工程变更联系单;

(五)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

以上资料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镇审计所,由审计所进行审核,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负担如下:核减率在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支付;核减率在5%(含)以上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情况下,费用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划转支付。

第九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由镇项目主管部门分类收集,项目负责人负专责,统一装订成册,年终将上一年的成册档案移交镇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十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在工程建设管理中严格按照本办法并得到有关部门肯定和表彰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适当的奖励;未严格遵照立项管理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处分;因工程发包程序混乱、工程质量低劣、财务管理不严等原因而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关于议标的解释。公开招标两次失败后,经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后可以进行议标。

第三十条 加强自来水、污水管网、市政设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涉及民生实事和生活生产安全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在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经主要领导同意,可先行组织实施。应急抢修工程在完成并经审计结算后的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规定程序提交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议,超过10万元的,按规定程序提交镇党委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方面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新浦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