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9013L/2020-125502

发布机构:

新浦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2-08

成文日期:

2020-12-0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新镇委〔2020〕94号

有效性:

有效

中共新浦镇委 新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浦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村(居委)、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中心):

现将《新浦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浦镇委

新浦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新浦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新浦镇镇级公共资源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操作的意见》(慈政办发〔2012〕112号)和新浦镇工程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浦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明确进场交易范围、额度

(一)工程建设项目

合同估算价10-100万元(不包括本数)以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10—30万元(不包括本数)的项目进镇级平台公开招投标。合同估算价100-200万元(不包括本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30—50万元(不包括本数)的项目须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进镇级平台公开招投标。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招标。

(二)采购项目

金额在10 -100万元(不包括本数)的分散采购项目进镇级平台公开招投标(进政采云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进入市级平台招投标)。

(三)产权交易项目

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进镇级平台公开招投标。

二、加强镇(包括镇属企事业单位)、村10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一)村级基建工程项目工程额在2万元以下由村三套班子集体商量后公开发包,但必须编制项目预算,签订施工合同,完工后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对未经过集体商议,又未经过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入账。

(二)村级2-5万元(不包括本数)基建工程项目,需经村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选择有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直接发包;镇级(包括镇属企事业单位)5万元(不包括本数)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选择有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直接发包;

(三)村级5-10万元(不包括本数)基建工程项目,需经村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镇主要领导同意,报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通过后,在新浦镇年度小额预选入围单位中比选选取。镇级(包括镇属企事业单位)5-10万元(不包括本数)基建工程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经镇主要领导同意,报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通过后,在新浦镇年度小额预选入围单位中比选选取。

以上工程原则上需先进行设计和预算编制,并由专业造价机构进行预算审计。

三、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实行规范化操作

(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对符合邀请招标、不招标条件的项目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项目特殊确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或由公开招标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核准。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应通过拍卖、竞价、挂牌、招标等方式进行,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前置条件审核。招标、采购、交易工作实施前,按规定应履行相关审批、审核手续的,如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权属证明等,须在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后实施招标、采购和交易。

(三)招标文件编制和信息发布。各镇级平台编制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应采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编制的《慈溪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一(2012版)》(适用于法定限额以上项目)或《慈溪市镇级平台小型施工项目示范简明文本》(适用于法定限额以下项目,另行下发);编制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应采用《慈溪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范本(试行)》;编制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应采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的简明示范文本(另行下发)。所有招标、采购、交易公告和中标公示均要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专栏中规范发布。

(四)投标报名和保证金收取。各投标单位要凭全市统一的《慈溪市公共资源有形市场交易证》及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料进行报名,各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保证金专户,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价的1%。

(五)代理单位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需要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且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的,应委托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评标办法选用。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统一采用市里规定的评标办法;法定限额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可采用控制价法、合理最低价法、合理投标价法、费率法等评标办法,但不得采用以设置标底价并以接近标底价中标的评标办法,避免人为因素。分散采购中的公开采购项目,其评标办法须在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中按要求选用。

(七)专家组成与抽取。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相关成员应从慈溪市或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应组建评标小组,成员可由业主代表、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相关成员应从慈溪市或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八)预算造价审计。20万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应该实行严格的预算造价审计制,在编制工程造价后,须由专业造价机构进行预算审计,确保中标价的合理性。

(九)合同签订及履行。要严格按照招标、采购、交易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履行中标合同,如确需要工程量变更的,应严格按市、镇两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质疑和投诉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文件发出后,项目相关人对投标准入、条件设置和评标细则等有书面质疑,招标人、采购和交易机构应认真受理,发现的确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显失公平公正的,应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及时纠正。要认真受理招标、采购、交易中的投诉案件,其中权限以下项目的投诉处理,由各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要移交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的投诉,统一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处理;对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投诉,由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受理。

(十一)资料存档。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资料必须依法存档;法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资料也应按相关规定规范存档。

(十二)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镇级平台对法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探索预选承包商制度,核准后方可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周期,并实行履约考评。

(十三)标后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负起标后管理的主要职责,切实规范中标人的履约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标后监督检查,重点要检查借用资质、关键人员不到岗、非法转包、阴阳合同和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保障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等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供应商实行履约验收,对违反合同规定行为,责令其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所指数字“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之前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面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附件:1.新浦镇工程招投标备案表

          2.新浦镇工程发包备案所需资料

          3.新浦镇工程招投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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