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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工资怎么发?宁波这个会明确了!
发布日期:2020-03-11 15:44信息来源:宁波晚报字号:[ ]

3月10日,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召开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答疑会,我市制造业企业、服务行业、工程建设单位、物流企业等15家企业代表参加。答疑会就隔离或治疗期间工资怎么发放、企业受疫情影响能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进行了答疑。

接下来,他们还将通过专场答疑、“空中答疑”等多种方式,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特殊时期的政策宣讲力度,使企业用工做到规范,职工权益得到保障,继续保持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工资待遇

//员工远程办公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记者注意到,此次答疑会,企业最为关注的还是工资发放问题。

比如,有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公司旗下有很多的工厂和门店,部分地区的工厂、门店,如武汉的,在今后较长时间内无法复工。“这部分员工在现阶段也不好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是否可以发放低于当地生活费标准的工资?”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回答,按照规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也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样,所以下属公司如果在武汉的,要执行武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费发放标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

另一家公司2月20日才复工,负责人不知道该怎么发放整个2月份的工资。

“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国家和省市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解释,不同时间段的工资支付标准有所不同。

其中,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国家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其中1月31日至2月1日,视为休息日,如果劳动者休息,那么不计薪,但不能在当月工资中倒扣这两天的工资。如果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用人单位不能抵扣年休假等各类假期。2月2日,这天本身就是休息日,那么这天如果劳动者休息,则不计薪,如果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同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2月3日至2月9日是浙江省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其中2月3日至2月7日是原来的工作日,如果劳动者未出勤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有出勤的,那么就按其出勤天数支付正常工作的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是原来的休息日,这两天如果劳动者未出勤的,则不计薪。如果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同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你公司在2月9日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措施解除以后仍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那么在2月10日至2月19日这段停工停产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名负责人说。

他还特别指出,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此外,还有公司问到了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外地员工不能按期返岗,这些人的工资待遇怎么发放?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浙江省规定,企业复工的时间是2月10日。2月10日以后,如果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

//疫情影响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也是当天企业负责人咨询的焦点。

有企业询问,公司已经复工,但是有个别外地的员工拖延着不来上班,也没有正当的理由,对这些员工可以作何处理?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回答,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首先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在此前提下,职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复工安排。对不愿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就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一种情况是,职工感染新冠肺炎或是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又正好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这名负责人说。

也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效益下降、经营困难,能不能变更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甚至,现金流紧缺导致不能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要求解约,企业还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岗位等条款进行变更。但在变更劳动合同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劳动合同变更的前提是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应签订书面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企业与员工各执一份。

同时,相关办法也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因此,如果此期间,员工以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

此外,还有企业想了解复工后,对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对第四十一条作出了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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