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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慈人社发(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3-05 16:49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外地员工返岗组织补助以员工所在的非公企业为单位申报补助,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员工复工前6个月内的社保证明(新录用员工为复工后的社保证明);

  2、疫情期间企业签订的包车合同及付款凭证。

  二、来慈员工交通补贴以员工所在的非公企业为单位申报补助,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员工复工前6个月内的社保证明(新录用员工为复工后的社保证明);

  2、疫情期间外来员工购买的用于返甬的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票据。

  三、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补贴以员工所在的非公企业为单位申报补助,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员工复工前6个月内的社保证明(新录用员工为复工后的社保证明);

  2、企业入职员工被要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证明,或者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证明;

  3、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住宿的时间及地点证明。

  四、双职工子女看护补贴以夫妻一方所在非公企业为单位申报补助,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复工前6个月内的社保证明;

  2、夫妻双方入职企业为已开工非公企业的证明;

  3、夫妻另一方所在非公企业不申请子女看护补助证明(单亲家庭可不提供本项证明);

  4、子女在甬就读小学、幼儿园及托育机构证明。

  

  附件:《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0号)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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