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3985L/2020-91533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1-2020-0001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商贸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20-04-21

成文日期:

2020-04-2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商务〔2020〕30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

现将《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0日



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十一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慈党办〔2020〕1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现就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三条 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支持重点:

  1、鼓励电商集聚区和商业综合体减免租金;
  2、开展餐饮业复苏行动;
  3、组织消费促进月活动;
  4、支持大型超市复工复产;
  5、鼓励大型商超引新引优。
  第四条 资金支持对象:注册地址在慈溪市内(不包括杭州湾地区)商贸(内贸)领域的独立法人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镇(街道)。

第三章 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鼓励电商集聚区和商业综合体减免租金

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电子商务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区给予租金补贴,集聚区租赁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含)房租补助,租赁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含)房租补助。对经营面积在5万(含)平方米以上,并为租户普惠性减免房租的商业综合体运营管理主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含)的补助。
  申报材料:除《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申报表》外(附件),电子商务集聚区申报还需:1、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电子商务集聚区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3、电子商务集聚区疫情期间为承租的电子商务企业减免租金的协议。商业综合体申报还需:1、商业综合体运营管理主体房产证复印件;2、商业综合体疫情期间为租户减免的租金清单。
  第六条 开展餐饮业复苏行动
  安排5万元用于开展特色餐饮企业文化和促销活动等宣传推广;支持餐饮行业协会和城区主要大型综合体(商场)组织餐饮企业(商户)开展特价菜品线下打卡、线上优惠、满减满送满额抽奖、发放餐饮消费券或红包、推广新业务新模式等优惠促销活动,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补助,行业协会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15万元,大型综合体(商场)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1、《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申报表》(附件);2、优惠促销活动方案、参与活动的餐饮企业(商户)名单及其基本信息、活动照片配文字说明;3、用于促进餐饮消费的资金投入证明(包括组织促销优惠活动、开展宣传、氛围布置、奖补商户等的发票复印件和支付凭证)。
  第七条 组织消费促进月活动
  对积极组织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并列入市级正式实施方案(餐饮复苏行动项目除外),活动按方案完成后,对每项活动的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1、《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申报表》(附件);2、活动方案、照片配文字说明、活动总结及成效数据;3、如承办单位出面申报的,还需主办单位同意其申报奖励资金的证明。
  第八条 支持大型超市复工复产
  大型超市经营面积在5000至10000(含)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同一申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1、《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申报表》(附件);2、大型超市房产证复印件。
  第九条 鼓励大型商超引新引优
  对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或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超,在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新进签约入驻且合同一年以上的商户,100(含)平方米—200(含)平方米给予2000元补助,200平方米——500(含)平方米给予5000元补助;500平方米——1000(含)平方米给予10000元补助;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5000元补助。
  申报材料:1、《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申报表》(附件);2、商户与大型商超签订的租赁协议及相应房产证复印件。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凡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对象,于2020年6月1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至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 经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查后,确定奖励补助资金金额并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补助有效期为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项目活动实际发生日期应在此时间段内。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总资金预算200万元,如申报资金超出总额则同比扣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申报表


 慈溪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印发

慈溪市提信心促消费商贸领域资金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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