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0-9279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0—0006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旅游、服务业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20-04-27

成文日期:

2020-04-2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0〕26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慈溪市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慈党办〔2019〕108号)精神,市财政在政策实施当年安排17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补齐旅游产业短板,加快文旅深入融合,推动全域旅游创建,促进文旅消费,提振行业信心,助推旅游经济转型升级。
  一、加大土地要素保障
  (一)实施旅游用地指标和旅游规划、旅游项目统一管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保障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林地、园地、空域等旅游项目用地创新。对于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对于低丘缓坡旅游项目,参照“坡地村镇”做法,实行点状供地;对于乡村旅游,采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扶持。
  二、支持重大项目和设施建设
  (二)鼓励镇(街道)、村集体、社会资本按照《慈溪市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任务表》要求,按计划进行智慧旅游、乡村公共游憩地、游客中心、绿道、公路驿站、停车场、标识标牌等旅游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不包括旅游厕所)。对以上主体经市发改局立项后开展项目建设,竣工后经审计验收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全部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列入《慈溪市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任务表》中“推出特色产业融合产品”的旅游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通过的;或经市文广旅体局评审认定的,依托工业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工艺、特色夜景、红色旅游、科技教育、田园景观等资源,打造的特色“旅游+”产品或景点,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成功评定为宁波级、省级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项目)的,再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四)鼓励投资新(改)建旅游厕所。对列入全市新(改)建旅游厕所指标,并达到国家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创建标准的建设主体,分别奖励8万、15万、30万元。鼓励对外服务场所的厕所免费向游客开放,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核验收通过的,给予每家每年0.5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创办特色旅游商店。鼓励旅游相关企业在主要旅游景区、高星级饭店、特色商业街、各大商场、中心城区主要干道、旅游咨询中心、交通枢纽等设立慈溪特色旅游商品店,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旅游购物商场或旅游购物点,经审核验收后给予一定的补助,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70万元。
  三、振兴乡村旅游
  (六)鼓励现有小饭店、小宾馆、农家乐等单位场所通过扩大经营内容、提升软硬件档次等模式改建为符合相关标准的民宿,鼓励农民依托现有住宅房屋、集体闲置用房或其他符合规定的配套用房,建设特色民宿。凡新获批民宿资质并报市文广旅体局备案的,给予每家每间0.5万元的补助。补助款分两期发放,正式认定并营业后发放50%,满一年后继续经营的再发放50%,奖励补助参照相关民宿标准单栋建筑客房总数不超过15间。
对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或同等级民宿的单位,再给予每间3万、1.5万的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
  (七)加快A级景区村庄创建。鼓励各村在美丽乡村等村落建设工作中因地制宜,充分吸收旅游要素,打造A级景区村庄。对新通过A级、AA级、AAA级景区村评定验收的村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30万元的补助,分三年补助,每年补助1万、2万、10万。
  (八)对成功创建省级景区镇、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的镇(街道)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AAAA级、AA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0万、30万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强
  (九)引导旅游企业品牌提升。对下列荣誉获评企业或项目建设主体给予奖励:
  对新评为金鼎级、银鼎级省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或金桂、银桂级省品质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复核复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达标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新评为宁波市五花、四花、三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复核复评宁波市五花、四花、三花级经济型酒店达标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新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复核复评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达标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当年度通过复核复评的国家AAAA旅游景区、AAA旅游景区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扶持旅游企业上规模。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饭店管理集团品牌并冠名营业的饭店,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引进全国百强旅行社,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拓展旅游市场
  (十一)鼓励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对列入慈溪市级旅游节庆活动计划的,根据办节规模和影响力综合考评,评选当年度旅游节庆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企业),给予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获得宁波市级旅游节庆奖励的,分别给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8万、5万、2万的配套奖励。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二)鼓励引进会奖旅游项目。对专业会议协会、会议组织机构或旅游企业引进慈溪市外大型会议、社会活动、展会等会奖旅游项目,并在慈溪旅游饭店住宿的,且未享受慈溪同类奖励政策的,给予会奖旅游奖励。引进的会奖旅游项目其主办方必须为慈溪市外单位,单次最低用房量达到30间以上,且单次消费总额在2万元、4万元和6万元以上,给予单次消费总额的5%、8%和10%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十三)扶持地接市场。对市内外旅行社、本市行业协会组织购买本市客房、门票等各类旅游产品用于地接的,单次在15人以上且年购买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购买费用的1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十四)拓展本地特色旅游线路。鼓励旅游企业研发、推广具有主题性、原创性、地域性的本地旅游线路,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本地旅游特色线路的研发,经综合考评对当年度评选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五)鼓励入境旅游。对本地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游客15人以上来慈旅游的,且在本市住宿一晚以上的,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单家企业获得的入境旅游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十六)引导鼓励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活动。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成效明显,对当年度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所付佣金比率的20%的奖励;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所付佣金比率的40%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30万元。
  (十七)积极开展全域旅游宣传。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合力推广慈溪旅游品牌,对旅游及相关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含)旅游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旅游企业宣传产品获宁波市旅游宣传品奖励的,给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5万、3万、2万的配套奖励。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八)鼓励开发旅游特色产品。对企业利用特色文化非遗元素,通过工艺改良、研发创新,开发形成规模化生产,市场效益明显的特色旅游商品(指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二次开发),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后,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六、支持旅游对口扶贫
  (十九)鼓励本地旅行社组织游客前往贵州兴仁、安龙、浙江常山等对口帮扶、协作地区,购买门票或住宿,年度组织人数达到300人次的,给予15元/人的补助;达到500人次的,给予20元/人的补助;达到1000人次的,给予30元/人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在本地旅游景区、旅游饭店设立对口地区农特产品专区、专柜每家企业每年奖励3000元。
  七、加快人才培育
  (二十)积极引进全国大专院校、高职院校在慈设立旅游人才实训基地。与市文广旅体局签订协议在慈设立实训基地的各类院校,全年来慈实训学生超过100人的,按照每家院校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二十一)加强优秀导游等高端旅游服务人才培养。对获得国家、省、宁波市优秀导游或金牌导游,且获称号后在慈溪涉旅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且获证后在慈溪从事一线导游工作三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八、附则
  (二十二)本政策所提到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宁波市级和市本级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市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十三)本政策中所有评选项目,当年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奖励总额超出年度预算总额的,额度按同比例缩减。各条政策有总额限制的,如超出总额限制,按同比例缩减。
  (二十四)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评级等级为B级以下和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奖励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二十五)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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