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1064/2020-125801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20-04-06

成文日期:

2020-04-0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财〔2020〕44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4〕215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41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慈溪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6日

慈溪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4〕215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4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编制《慈溪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指导性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事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它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等六类。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变化和政府部门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转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实施等情况,对《指导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属于《指导性目录》内容的事项,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的可能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受益对象、购买方式、服务标准等,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根据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对购买主体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方式、是否政府采购,以及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各部门。涉及人员编制和职能转移事项需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由主管部门申请报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实施,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指购买服务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预期效果,指购买服务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成本控制,指购买服务达到上述预期产出和效果所需要的合理成本。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对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具体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采购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采购用款计划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由购买主体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预算资金政府采购支付相关要求,确定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购买主体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代理银行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购买主体采购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额度;购买主体在授权支付额度内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购买主体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交涉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时,应提供购买服务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支付依据。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对所购买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办法,视购买服务重要性、资金投入额等,有选择地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对相关购买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可以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或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购买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购买服务的必要性,服务的产出、效果和效率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服务管理水平,服务资金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情况;

(二)预算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及资金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情况;

(四)服务的必要性、产出、效果和效率及评价结论;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下一步完善服务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且绩效突出的,在安排后续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评价结果较差的,应及时开展整改,并可采取暂停资金拨付、缩减资金支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暂停该项服务购买等措施。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购买服务预算资金需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抽查,确保预算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慈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慈溪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