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案号 慈政复决字〔2019〕65号
案由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 孙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复议结论 确认违法
审结日期 2019年12月25 日
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慈自然资规执法〔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父亲为无房户,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房规划手续,但因相关政府部门程序不到位,政策变动频繁,导致该建筑没能办理相关规划等证件,手续应予以补办。二、举报人沈某非担山跟社区本村村民,该争议建筑与其无相邻权。三、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村书记等表态让申请人不用理会,说不会来强拆,因村里违建太多。四、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规劝申请人不要举报担山跟社区的违章建筑。五、假设是违章建筑,也是陈年(2007年下半年)的违章建筑,现申请人户下4口,大女儿年龄已过国家法定婚龄,住房也只有75平方米左右,应该补办手续。六、申请人邻居父子俩都有2幢3间3楼,面积超过130平方米,也不能审批出。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举报发现,申请人涉嫌非法占地。2019年3月25日,答复人对申请人的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勘测、图纸对比以及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等调查取证过程,查明:2007年下半年,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古塘街道担山跟社区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房,出租用于居住。总占地面积9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92平方米。另查明,违法用地占用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4月2日,答复人作出慈自然资规执法告〔2019〕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针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于2019年5月14日向申请人进行送达。2019年7月18日,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答复人依法作出慈自然资规执法〔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8月16日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古塘街道担山跟社区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房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也可以对其实施的违法占地行为予以证实。故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另根据《慈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与本案无关联性,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认可其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故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慈自然资规执法〔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本市古塘街道担山跟社区居民。2007年下半年,申请人未经批准在古塘街道担山跟社区魏庵路80弄10号西侧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房用于出租居住,总占地面积9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92平方米。上述违法用地占用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非法占地进行现场勘测,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及询问笔录。2019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慈自然资规执法告〔2019〕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5月14日送达申请人,告知了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慈自然资规执法延〔2019〕14号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延期决定,延长办案期限。7月18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古塘街道担山跟社区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慈自然资规执法〔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建筑物,总占地面积92平方米,建筑占地92平方米。8月16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另,根据《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慈党〔2019〕4号)文件规定,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等的职责,已整合组建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慈自然资规执法〔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用地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违法占用土地情况表、慈自然资规执法立〔2019〕51号立案呈批表、慈自然资规执法立〔2019〕51号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慈自然资规执法延〔2019〕14号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延期呈批表、慈自然资规执法告〔2019〕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慈自然资规执法〔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慈党〔2019〕4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古塘街道担山跟社区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构成了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法应予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涉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以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对申请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且主要证据已收集完成,其在已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直至2019年3月25日才予以立案,超出法定立案期限;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5月20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7月18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在案情并不属于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实际办案期限超出90日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至8月16日才留置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且送达回证上未注明拒收事由和见证人情况,不符合送达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涉案处罚决定在立案、办案期限、送达等方面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

鉴于被申请人所作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7月18日作出慈自然资规执法〔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