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某预制件厂不服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号 | 慈政复决字〔2019〕36号 |
案由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
申请人 | 慈溪市某预制件厂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 |
复议结论 | 驳回复议申请 |
审结日期 | 2019年8月6日 |
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慈作出的庵违处字[2019]第7号《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涉案厂房虽未经建房审批,但已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及生态许可证,一旦拆除将对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撤销庵违处字[2019]第7号《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或沈长焕作出过庵违处字[2019]第7号《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申请人或沈某不是行政相对人,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慈溪市新某预制件厂成立于2004年7月22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沈某,经营范围水泥预制件制造,经营场所宁波杭州湾新区浦东村(下三灶)。2004年,沈某未经审批在浦东村村委会北侧约300米处建造了房屋及钢棚。2018年6月27日,该厂名称变更为宁波杭州湾新区某预制件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变更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某村某10号。2019年2月25日,投资者变更为李某。2019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勘验,涉案厂房有2间小屋、1间钢棚及制砖场地。其中:小屋①东西长8.2米,南北长5.1米;小屋②东西长11.9米,南北长5米;钢棚东西长15.5米,南北长17.7米,总占地面积375.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5.67平方米。制砖场地东西长35米,南北长55米,总占地面积1925平方米。2019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者沈某进行调查询问,确认沈某存在未经审批建造的事实。2019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庵责改通字[2019]第12号),要求沈某于2019年4月25日24时前自行拆除。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建筑处置事先告知书》(庵违先告字[2019]第6号),告知沈某自行拆除所建违章建筑。2019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庵违处字[2019]第6号),对沈某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违章建筑处置履行催告书》(庵违处催字[2019]第4号),督促沈某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拆除违法建筑及复耕场地义务。2019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公告书》(庵违建公字[2019]第19号),告知沈某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并自行拆除、复耕场地,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2019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决定书》(庵强执决字[2019]第19号),决定对沈某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执行。2019年6月3日,沈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愿配合美丽乡村风貌提升改造工程,于2019年6月4日至6月13日(十天)内自行搬迁,如搬迁完不成,将无条件配合城管强制拆违、复耕。2019年6月18日,申请人对庵违处字[2019]第7号《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庵违处字[2019]第7号《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当事人为李某,违法事实为未经审批擅自在浦东村村委会北侧约150米搭建小屋及浇注水泥件场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图示、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违法建筑处置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违章建筑处置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公告书》及送达回证、《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承诺书,本机关对申请人所作的调查笔录、调取的宁波杭州湾新区三石预制件厂工商信息、《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庵违处字[2019]第7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庵违处字[2019]第7号《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但该《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行政相对人为李志国,既不是申请人,也非申请人的经营者沈某,故,申请人与庵违处字[2019]第7号《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