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20-86103
市市场监管局
主动公开
食品药品信息公示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020-05-21
2020-05-21
面向社会
根据慈溪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慈防发〔2020〕21号),现将我市零售药店药品限售登记管理调整及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放开零售药店停售的263种药品销售限制,与原登记药品一起纳入实名登记管理,录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购买发烧、咳嗽药品信息登记系统”。
二、零售药店原封箱停售的药品自行解封,检查确认药品有效期、外观性状等无异后,按规范要求上架销售。
三、零售药店立即撤下2020年3月11日公告的《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暂停出售发热、咳嗽药品目录调整告知书》。
四、各零售药店要继续履行主体责任,发现疫情防控有关的可疑人员,劝导其就医诊断,确保药品零售环节疫情防控不出纰漏。继续做好亮(扫)码、测量体温、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大市民上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必须配合零售药店做好实名登记,亮(扫)健康码、测量体温等。如不能出示身份证和留下手机号,不配合相关信息登记的,零售药店不予销售相关药品。请广大市民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