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陈某不服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案

案号 甬慈政复决字〔2020〕8号
案由 不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
申请人 郑某、陈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20年4月7日
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慈自然资规信开告〔2019〕第38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俩申请人家住慈溪市周巷镇十甲村,系该村村民。近二十年本村发展较快,多次征收村集体土地及承包地用于开发新村(详见附件)。本村最后面有几十户村民从村委会购买了土地用于建房,俩申请人作为本村村民有权利知道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这些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划拨、国有出转,包括这些土地之前从承包地征用转化为目前性质土地的审批手续及所有行政行为明细),开发新村购买者的条件、购买时间、购买金额及付款方式,包括免费安置家庭户的人员信息,告知剩余土地等三项书面请求。俩申请人复议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这些土地原本是村里的承包地,部分是村里的河塘,原慈溪市国土局都有登记的,这些土地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建造村农民公寓,也是要经过慈溪市国土局审批,这些土地性质转变时慈溪市国土局电子档案里都有记录,理应公开。在慈溪市1999年第二轮承包地划分时,已经有明确的记载。其次,经过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村民拿来建房,慈溪市国土局作为履职单位,都有作出批文的行政行为,都有详细的记录载明,用去多少地,剩下多少土地都是明确的。最后,新村当中,有部分是安置水库人员,这些房子都是慈溪市国土局批准的基础上再建房的。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慈自然资规信开告〔2019〕第380号答复书,限期内重新针对申请人三项申请内容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于2019年1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两申请人描述慈溪市周巷镇十甲村多次征收集体土地及承包地用于开发新村,该村有几十户村民从村委会购买了土地用于建房。其申请公开信息:这些土地的性质,开发新村购买者的条件、购买时间、购买金额及付款方式,包括免费安置家庭户的人员信息,告知本人剩余土地。答复人经审查,于2019年12年23日作出慈自然资规信开补〔2019〕第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这些土地的性质”内容不明确,描述不清楚,请明确土地的位置以及您所需涉及“性质”的文件的具体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请您更改、补充申请。补正申请材料请于2020年1月9日前提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两申请人未在补正期限内提交相应材料。答复人经检索,后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慈自然资规信开告〔2019〕第38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告知两申请人:本机关没有你所申请公开的“开发新村购买者的条件、购买时间、购买金额及付款方式,包括免费安置家庭户的人员信息,剩余土地的信息”。答复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答复人认为,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需要获取的信息进行了检索,部分信息描述不明确,部分信息不存在,故予以区分处理。对于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给予指导和释明,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故答复人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不存在的信息,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慈自然资规信开告〔2019〕第38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请求称:“俩申请人家住慈溪市周巷镇十甲村393号,系该村村民。近二十年本村发展较快,多次征收村集体土地及承包地用于开发新村。本村最后面有几十户村民从村委会购买了土地用于建房。俩申请人作为本村村民有权利知道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俩申请人向贵单位申请知道这些土地的性质,开发新村购买者的条件、购买时间、购买金额及付款方式,包括免费安置家庭户的人员信息,告知本人剩余土地。”2019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慈自然资规信开补〔2019〕第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这些土地的性质’,内容不明确,描述不清楚,请明确土地的位置以及您所需涉及‘性质’的文件的具体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为能准确提供您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请您更改、补充申请。”2019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补正申请书一份及相关图片材料,申请公开:“1、公开新村土地登记信息(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划拨,还是国有出让),各户购买者土地登记信息,购买时间、购买金额及付款转账明细,包括免费安置家庭户的人员信息,剩余土地余量。2、新村土地购买公告。3、这块土地从承包地转为合法土地各审批流程及各行政机关作出的关联行政行为(例如原慈溪市国土局、慈溪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决定)。”2020年1月10日,被申请人经查询、检索用地档案后,作出慈自然资规信开告〔2019〕第38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没有你所申请公开的‘开发新村购买者的条件、购买时间、购买金额及付款方式,包括免费安置家庭户的人员信息,剩余土地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你告知上述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故无法提供。建议你向所在村咨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送达证明照片、慈自然资规信开告〔2019〕第38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书、慈自然资规信开补〔2018〕第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慈自然资规信开告〔2019〕第38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检索记录和情况说明、《慈溪市推进农民居住区建设试点意见》(慈党办〔2007〕79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2019年12月29日分别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申请书以及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的情况,本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分为三部分予以认定处理。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开发新村购买者的条件、购买时间、购买金额及付款方式,包括免费安置家庭户的人员信息,剩余土地等信息。该部分信息系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申请公开的内容。根据《慈溪市推进农民居住区建设试点意见》(慈党办〔2007〕79号)“四(五)”的规定,农民居住区建设的房屋分配“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房屋安排分配办法(方案),具体包括申购资格、对象公告、房价公示、抽签(摇号)安置、协议签订(签订旧宅拆除承诺书或调剂协议、签订原宅基地回收协议等)。房屋分配办法(方案)由镇(街道)审核批准,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所称的“新村”项目实施主体,其收到申请后又查询了本单位档案材料,未检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上述信息,应认定其履行了合理的检索义务。申请人也未提供被申请人存在上述信息的线索依据。据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不存在上述信息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新村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划拨,还是国有出让)信息。该部分信息系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申请公开,并于12月29日补正。对该部分信息内容,截至本案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各户购买者土地登记信息、付款转账明细、新村土地购买公告、这块土地从承包地转为合法土地各审批流程及各行政机关作出的关联行政行为(例如原慈溪市国土局、慈溪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决定)”。该部分信息系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9日补正提交的申请书中新提出公开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案案情,自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9日收到申请人新提出的该部分公开内容起,至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本案复议,被申请人尚未超过法定答复期限。故,本案中申请人就上述新申请公开的信息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慈自然资规信开告〔2019〕第38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中关于“开发新村购买者的条件、购买时间、购买金额及付款方式,包括免费安置家庭户的人员信息,剩余土地”信息本机关不存在的答复内容;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新村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划拨,还是国有出让)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三、驳回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2019年12月29日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履行答复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