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85K/2020-92025

发布机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0-05-28

成文日期:

2020-05-2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环发〔2020〕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8 15:57 信息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以及教育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实验室废物(特指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废药品、化学生物实验产生的废物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产生的除外)的数量呈现出一定的增长势头,实验室废物潜在的污染隐患也日益增加。加强实验室废物的处置与管理,既是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美丽慈溪的必然要求。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技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9〕23号)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市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废物安全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产生者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前端分类不规范问题   

(一)强化源头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废物产生者是实验室废物规范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废物基础信息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对照经批准(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文件或固废核查结果,结合教学科研实际,理清产废环节,摸清实验室废物产生种类与数量、贮存设施以及委托处置等情况,并登录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全过程综合监管平台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相关情况,医疗废物通过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系统进行申报管理。    

(二)落实“三化”措施。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固废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制定管理措施,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计划。督促各实验室责任人进一步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与资源浪费,鼓励采取资源循环利用与就地减量化措施,支持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购置设备对实验室废物进行净化和达标处理,切实减轻实验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分类收集处置。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有关要求做好分类收集工作,建设规范且满足防渗防漏需求的贮存设施,并按普通有机类、普通无机类、含重金属类、含汞等高危物质(除剧毒品外)类、剧毒废试剂类、易燃易爆类、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等七分法进行分类存放,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做到分类收集贮存、依法委托处置。    

二、优化收运者社会责任,着力破解收集转运不便捷问题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模式。对实验室废物产生量较小的单位(年产生量1吨以下),实施统一收运工作模式。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依托原有收运模式由宁波枫林特种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统一收运;根据宁波统一协调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废液和剧毒化学品可直接委托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或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置,其余教育、科研、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废物可依托我市危险废物综合收集经营试点单位统一收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应与上述单位签订委托收运或处置协议,如实记录收运的实验室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做好交接记录。统一收运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有关要求,建设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设施。统一收运单位要健全实验室废物收运体系,切实落实规范化收运工作要求,确保合法合规运输处置;要保留与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之间实验室废物来往的相关记录凭据,协助指导产生单位开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按需清运实验室废物。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处置企业、统一收运单位及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督促处置企业、统一收运单位按需清运、处置各类废物,提高服务质量。统一收运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收集转运工作,落实相关运输车辆与人员,与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企业建立良性合作机制,根据需要加大清运频次,确保按需及时有效地清运处置,严禁违法处置及倾倒。原则上实验室废物年产量不足1吨的一年清运不少于一次,年产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半年清运不少于一次。   

三、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宣传培训,督促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落实各自职责,切实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实验室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二)明确职责分工。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督促指导主管领域内相关机构如实申报其实验室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处置情况并完成固体废物全过程综合监管平台填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验室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处置单位保障实验室废物妥善及时处置,监督指导实验室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辖区收运单位建立健全清运机制。    

(三)加强执法监管。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实验室废物收集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对相应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对未按要求据实登录信息系统填报、未设立实验室废物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贮存能力不足或不规范、未建立台账或记录不规范的,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非法处置实验室废物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实验室废物规范管理等内容作为项目申报等事项的条件,切实夯实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各部门联络员    

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业务科 吴铁;联系方式:63089002。        

市教育局教育技术中心 金光明;联系方式:63919161。    

市科技局科技进步科 晋雪伟;联系方式:89294637。    

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 潘金江;联系方式:63829193。    

市市场监管局产品监管科 戎映君;联系方式:63025149。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慈溪市教育局

慈溪市科技局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