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怀版
关于印发慈溪市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慈防发〔2020〕22号
发布日期:2020-05-29 14:24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慈溪市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慈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5月29日

 

 

慈溪市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实施意见

  为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平稳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4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交〔2020〕1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令性应急运输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因执行本级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的交通运输企业参照宁波市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应急运力集结待命的客车按每车每天2000元标准补助;实际使用的,按每车每天3000元标准补助。应急运力集结待命的公交车按每车每天1000元标准补助;实际使用的,按每车每天2000元标准补助。应急运力集结待命的货车,按照5载重吨车型及以下每车每天600元、5载重吨车型以上每车每天1000元标准补助;实际使用的,按照5载重吨车型及以下每车每天2400元、5载重吨车型以上每车每天2800元标准补助。享受对象如同时符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据实计算。

  为执行外防输入疫情控制任务,市统一安排的应急运力,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据实计算。截止时间以上级通知为准。

  二、补助企业政策性亏损。对疫情防控期间,因执行政府指令恢复客运线路而产生经济损失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予以适当补助。自2月18日起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结束时间),对实际开通的客运班线按客座率50%的运营收入标准计算,予以不足部分80%的补助,超过(含)50%的,不再补助。鼓励客运、出租车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承包经营者适当减免承包经营管理费。

  三、加大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实际经营者予以补助,相关资金可在2019年度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中调剂解决。按照疫情发生前实际正常运营巡游出租车数量,给予2020年3月份每车1500元标准补助。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1月23日至3月2日),坚持正常运营的巡游出租车给予每车每天30元标准补助。

  四、补助企业防疫费用。对疫情防控期间,客运、货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等运输企业在防疫物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购买以及在公路、车站、码头等区域防疫设施布置方面产生的费用,按企业缴纳2020年1月份社保人数,予以每人6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减轻企业场地租金负担。对承租房产为国有资产的中小交通运输企业,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免收2个月房租。对已签订租金类合同的交通运输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适当延长合作履行期限。

  六、降低新能源出租车和网约车用电费用。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新能源出租车和网约车充电费用的通知》(甬发改价格〔2020〕73号)执行,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含电费)基准价由现行每千瓦时1.4元降至1.3元。在计收电费时,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上具体政策措施未明确有效期限的,按照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2020年3月2日)后再顺延3个月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及我市出台的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意见部分条款的操作指南

 

分享到: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