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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发热病人全周期常态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慈防办〔2020〕141号
发布日期:2020-06-12 14:15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常态化阶段,为进一步做好发热病人全周期常态化管理,坚决遏制疫情反弹,根据《关于做好发热病人全周期常态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甬防办〔2020〕89号)精神,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发热病人的院前常态化管理

  (一)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甬行码、甬行证),并佩戴口罩。

  (二)继续执行发热病人定点就医制度。对预检发现的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第一时间引导病人到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就医。未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此类病人。

  (三)医疗机构应对所有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就诊病人进行详细的信息登记,并按“集中隔离人员”“居家隔离人员”“普通病人”分类注明人员类别。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预检分诊处安装摄像头,并统一接入宁波市医疗机构远程监控平台。

  (五)药品零售机构执行发热、咳嗽药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应通过专用信息系统详细登记用药人和购买人的相关信息。

  二、加强发热病人的院中常态化管理

  (六)优化调整全市发热门诊布局,加快标准化改造。全市设立发热门诊7家,其中市妇幼保健院以儿童发热门诊为主。逐步在有条件的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发热诊室,布局、流程符合《宁波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点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甬卫发〔2020〕29号)及最新文件规范要求。发热诊室仅限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用于满足发热病人的诊疗需求。设立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须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并通过医院感染控制专家实地评估。其他医疗机构设置预检分诊点。

  (七)加强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点的规范设置和日常管理。强化全体医务人员业务培训,确保所有人员熟练掌握最新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核酸检测流程和院感管控要求。强化落实首诊负责制,对所有接诊病人按规范分类处置,不得推诿或拒诊。确需转诊的,应结合就近、病人意愿和集团双向转诊的原则进行转诊,转诊前与相应医院发热门诊做好对接,并安排车辆转运。对所有发热门诊的病人均要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并结合病情进行血常规、胸部DR或CT等必要的辅助检查。

  (八)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病人、门急诊筛查发现的可疑病人、新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均属于“应检尽检”对象,必须接受核酸检测,必要时行抗体检测。“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市医保局和财政局统筹承担。

  (九)经筛查无法排除新冠肺炎可能的重点病人,必须单人单间隔离观察,进一步完善检查,尽快明确诊断。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诊断标准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十)严格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探视和陪护管理。疫情期间原则上谢绝探视,鼓励和引导家属通过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探视。住院病人原则上不安排陪护,确需陪护的应详细登记相关信息,陪护人员相对固定,减少流动,凭证出入。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有条件的可实行全预约诊疗。

  (十一)加强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完善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流程,做到发热病人在院内的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好DR或CT检查室的院感管理。落实医务人员防护措施,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坚决杜绝院内感染,确保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院内“零感染”。开展核酸检测的机构应规范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必要的人员防护和检测样本的采集、运送、保存、检测和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发热病人的院后管理

  (十二)经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就诊筛查后,无需留观或住院的普通病人,应进行居家健康观察。

  (十三)居家健康观察期间,由属地社区医务人员负责随访,重点监测体温及呼吸道症状。如发现异常,立即送医院进一步诊疗。

  (十四)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解除居家健康观察,由负责随访的社区医务人员通过发热病人管理系统及时解除。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局沟通联系。

 

慈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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