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0-9801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20-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工业、交通/工交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20-06-18

成文日期:

2020-06-1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20〕24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慈溪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25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慈政发〔2017〕6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应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编制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储备费用补贴清算;牵头协调政府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 因我市腌制用盐消费量较大且季节性明显,将我市政府食盐储备分为日常储备和季节性储备两种模式。日常储备规模为全市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剔除蔬菜腌制季节的腌制用盐);季节性储备指蔬菜腌制季节的腌制用盐储备,根据历年消费情况,储备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春(3月、4月)秋(11月)两季,在每季前一个月月底之前完成储备。储备规模为全市前三年蔬菜腌制季节平均消费总量的二分之一(春秋两季单独计算)。腌制用盐储备时间和规模可根据当年蔬菜种植等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其中在蔬菜腌制季节,政府食盐承储单位自行储备的腌制用盐应参照政府季节性储备执行。具体由盐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对承担我市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同期年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后予以预拨。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食盐储备的储存

  

  第九条 政府食盐储备由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承担,市经信局负责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保障。

  第十条  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选定,并报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二条 食盐储备应采取滚动储备,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储备食盐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章  食盐储备的动用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动用政府食盐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市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食盐的其它情形。

  政府食盐储备动用由市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季节性储备的腌制用盐必须在蔬菜腌制季节及时投放供应,由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责兜底销售。

  第十五条 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食盐储备动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当期蔬菜腌制季节及时投放供应的腌制用盐原则上不再补库),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法;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食盐储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慈政办发〔20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

    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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