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0XM/2013-91429

发布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20-06-23

成文日期:

2013-12-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规划〔2013〕40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社区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3 18:27 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中心城区新建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改善社区配套用房条件,充分发挥社区在基层社会服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服务型社区建设的意见》(慈党办〔2013〕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中心城区社区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社区建设规划。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适度超前,兼顾操作,完善中心城区社区布局规划。社区户数一般控制在2500户左右,对规模较小、界址不清的社区适时进行撤并整合。小区建设要按照区块规模适度、居民生活便利的要求,结合社区布局规划,合理安排土地供给,做到连片开发。

二、社区配套用房配建原则。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开展各类服务的综合用房。各社区配套用房按不少于每百户40平方米标准配置,并有一处位于社区中心区域、有独立出入口、单体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具体位置根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三、旧城改造和新建小区社区用房的配建标准

1、面积配比标准。小区规模在500户以下的按每百户80平方米配比,500至1000户的按每百户70平方米配比, 1000户以上的按每百户60平方米配比。

2、设置位置要求。社区配套用房应集中建设,设置的位置原则上在社区中心区域,对外单独出入。社区用房要求设置在建筑物的一至三层,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不得分层设置(其中用于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应在一层,且不少于60平方米),同时,要求层高在2.8米(含)以上,夹层、架空层、地下室及其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不得作为社区配套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四、社区用房由开发单位无偿提供,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好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土地出让、工程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关口。商品房销售前,社区配套用房要依照规定落实到位,市民政局和属地街道的城建、社会事业(社区办)等单位要全程参与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和验收,确保社区配套用房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小区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将社区用房及其产权证明等资料交给所辖街道。

五、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归镇(街道)所有,社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他用。

六、各镇社区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慈溪市规划局

慈溪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