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0-9288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6-28

成文日期:

2020-06-2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0〕51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慈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案件,是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赔偿案件)。

  第五条 依法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权责统一”“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承办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应诉工作,市司法局协助做好应诉工作。

  第六条 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举证,并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职责;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负责举证,并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由复议机关负责应诉。

  第七条 行政复议权集中后以各部门名义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案件,复议决定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名义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应诉工作承办部门;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的案件,复议机关为应诉工作承办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职责由名义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八条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本单位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带头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委托本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工作人员在出庭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经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五)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及时登记办理,确定案件承办人员、出庭应诉人员,做好撰写答辩状、整理证据等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授权委托书;

  (六)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案情,针对案情及庭审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定开庭应诉提纲;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拟定开庭应诉预案;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其他具有一定裁量权的案件,应拟定调解预案。

  行政机关对于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开庭前应主动与人民法院做好联系、对接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按时出庭,在庭审过程中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主动参与庭审发言,注意语言规范,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共性问题等,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和落实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场监管、文广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将本部门出庭应诉制度报市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开庭3个工作日前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单》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法院作出裁判后,各地各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报送市司法局备案,行政机关承办的市政府案件应当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对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督查,定期进行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旁听活动,开展行政法律知识和应诉实务等培训。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等行为,由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慈政办发〔2010〕127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备工作的通知》(慈政办发〔2016〕62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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