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67548D/2020-91522
市经信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3-2020-0001
工业、交通/工交综合类
2020-06-03
2020-06-03
面向社会
慈经信转升〔2020〕91号
失效
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创中心经发科:
根据《关于印发<慈溪市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慈块状产业整治办﹝2019﹞11号),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慈溪市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一、奖励政策和申报要求
(一)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厂房开发建设容积率2.0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对属地政府按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因存量土地、闲置厂房权属转移所产生的市本级财力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1.奖励对象: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
2.奖励标准:小微企业园取得竣工交付备案表后,对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因存量土地、闲置厂房权属转移所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的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慈溪市小微企业园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慈溪市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奖励申请表(附件2);
(3)土地、厂房权属转移企业实缴税金明细表(附件3),权属转出企业和权属转入企业分别填写;
(4)企业纳税证明、完税凭证复印件;
(5)小微企业园竣工交付备案表复印件;
(6)小微企业园建设发展方案。
(二)对开发建设容积率2.0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区,园区建成通过竣工验收后,按每亩2万元对属地政府进行补助奖励。
1.奖励对象: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
2.奖励标准:小微企业园取得竣工交付备案表后,对园区属地政府按小微企业园项目用地面积2万元/亩给予奖励。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慈溪市小微企业园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慈溪市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奖励申请表(附件2);
(3)小微企业园竣工交付备案表复印件。
(三)对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按园区入驻企业的市本级财力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1.奖励对象: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
2.奖励标准:自企业入园至2020年,将小微企业园每年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慈溪市小微企业园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慈溪市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奖励申请表(附件2);
(3)慈溪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实缴税金明细表(附件4);
(4)企业纳税证明、完税凭证复印件;
(5)慈溪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纳税汇总表(附件5);
(6)小微企业园竣工交付备案表复印件;
(7)小微企业与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合同。
(四)经考评认定为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对园区运营管理主体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1.奖励对象: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主体。
2.奖励标准:根据《宁波市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对小微企业园进行考评后,由慈溪市深化推进块状传统产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认定为慈溪市级一星级、二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对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主体分别给予20、30万元奖励;经考评认定为宁波市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四、五星级小微企业园评定的,按照《宁波市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奖励。本项奖励实行分档补差、从高不重复原则。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慈溪市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主体奖励申请表(附件6);
(2)星级小微企业园认定文件;
(3)建设项目备案立项信息表;
(4)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
二、申报奖励政策的小微企业园须符合的条件
(一)申报上列奖励政策第(一)-(三)条的小微企业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2018年1月1日以来通过竣工验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管理机构的小微企业园。
2.新建类小微企业园(通过新增土地出让或者存量土地交易取得土地后,新建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改扩建类小微企业园(土地未经过交易,在原有园区基础上改扩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分期建设的,可分期申报奖励,以通过竣工验收的面积为准。
(二)申报上列奖励政策第(四)条的必须为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根据《宁波市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考评结果确定。
三、申报程序
(一)由市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至市经信局,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至属地经发办(局),由经发办(局)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申报资料,确定拟扶持对象和奖励资金,经公示后拨付奖励资金。
四、其他说明
(一)本细则相关奖励与其他地方留成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在政策扶持期间,若小微企业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星级小微企业园。
(三)本细则所提“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四)本细则实施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细则内容由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