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0-9289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日期:

2020-06-30

成文日期:

2020-06-3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0〕53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慈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经济利益,促进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质量与群众生活水平的共同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逐步完善。以水源保护、生态保护为优先,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面,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平合理、权责一致。对为保护和改善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全市饮用水安全,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的饮用水源地所在镇进行适当补偿。

  (三)科学规划、注重绩效。生态补偿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不减少其他资金对保护区的投入;生态补偿以普惠制补助为主;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分级负责、公开透明。镇、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力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推进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

  二、补偿范围及前置条件

  (一)补偿范围

  慈溪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具体水库名单详见附件)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二)补偿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所有生态补偿资金:水源地水质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发生导致供水中断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和藻类暴发事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补偿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包括流域保护补偿资金、供水量补偿资金和农户经济补偿资金三部分。

  (一)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按水库保护区面积,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每年补偿10万元/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每年补偿8万元/平方公里,准保护区每年补偿5万元/平方公里。

  (二)供水量补偿资金:按供水量,对Ⅰ类水补偿0.03元/立方米、Ⅱ类水补偿0.02元/立方米、Ⅲ类水补偿0.01元/立方米。

  (三)农户经济补偿资金:按保护区内常住人口(按人口普查口径,下同)每年补偿500元/人。

  四、补偿实施

  (一)生态补偿资金按水质类别和工作考核两方面实行补偿,其中水质类别占补偿标准的70%,工作考核占补偿标准的30%。

  1.水质类别: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及以上且稳定提升的,按补偿标准补偿;水质较上年下降一个类别,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和农户经济补偿资金按补偿标准下浮15%补偿,供水量补偿资金以实际水质补偿标准补偿;水质较上年下降两个类别,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和农户经济补偿资金按补偿标准下浮30%补偿,供水量补偿资金以实际水质补偿标准补偿;饮用水源水质达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的,不予补偿。

  2.工作考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优秀的,按补偿标准上浮10%补偿;考核良好的,按补偿标准补偿;考核合格的,按补偿标准的70%补偿。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由市美丽办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美丽办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落实。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各水库供水量统计,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水库供水量情况报送至市美丽办。

  (三)各镇要及时将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常住人口数量经公示后报市美丽办,具体按市美丽办相关要求执行。

  五、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户经济补偿、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生态修复和保护性项目支出、保护区土地的流转等。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户经济补偿:弥补由于水源保护区造成的农户财产利用、经济发展受限的损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户经济补偿政策,报市美丽办、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人员的工资、巡查装备购置费用;测量、水质检测费用;保护区标志牌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水域保洁管理;保护区内村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保护区内生活垃圾长效保洁经费;对为保护水源实施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其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所产生的支出。

  3.生态修复和保护项目支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生态公厕改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农业建设,化肥农药减量、农田生态拦截沟等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生物物理防护隔离设置、水源地监测监控等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小流域治理、相关河道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工程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自然生态修复工程;其他有利于保障水源水质的工程。

  4.保护区内土地的流转(用于生态林建设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退耕还林、退果还林补助等。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运作,奖金、津贴补助等各种人员经费,其他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支出项目。

  (二)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款专用。各镇设立“饮用水源生态补偿资金”科目,对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美丽办和市财政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全过程档案管理,各镇应对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全过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美丽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使有限的补偿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受补偿镇应自觉接受市美丽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按时报送材料或资金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的,相关部门可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可以取消补偿资金并收回已拨付款项。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考核等。

  (三)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生态补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补偿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行政村和群众要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工作,对于不按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或者污染水源环境甚至阻挠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的,镇政府可以暂停当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的发放,待纠正行为并签订承诺书后再予发放;拒不纠正错误行为的,取消当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的发放。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11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对饮用水源保护实施补偿的意见》(慈政办发〔2011〕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慈溪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水库名单

  

  

附件

慈溪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水库名单

  

  1.梅湖水库:横河镇

  2.上林湖水库:桥头镇、匡堰镇

  3.邵岙湖水库:匡堰镇

  4.里杜湖水库:观海卫镇

  5.外杜湖水库:观海卫镇

  6.凤浦湖水库:龙山镇

  7.窖湖水库:龙山镇

  8.灵湖水库:龙山镇、掌起镇

  9.长溪水库:掌起镇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