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0-9289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日期:

2020-06-30

成文日期:

2020-06-3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0〕54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镇村水利建设管理及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镇村水利建设管理及资金补助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慈溪市镇村水利建设管理及资金补助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镇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和“美丽河湖建设”等决策部署,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宁波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水计〔2018〕17号)、《慈溪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16〕108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镇村水利项目是指镇、村两级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已建成水利工程的养护,具体范围包括:

  1.防洪排涝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河道整治、小流域治理、水库山塘维修巡查养护和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报废丧失功能的泵闸桥梁等水利设施等项目。

  2.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包括统筹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四项机制建设。

  3.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包括村庄水环境整治、宁波市水环境建设镇、水生态修复、河道养护(保洁)等项目。

  第三条 各镇(街道)要根据水利发展规划,结合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谋划水利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安排工程项目和建设时序,全面推进镇村水利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镇(街道)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水利投入,建立专项配套资金,对村级建设理项目,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和市财政补助标准

  

  第五条  项目建设要求:

  1.河道整治工程。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的通知》(慈政办发〔2016〕143号)精神,结合《宁波市美丽河湖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具体要求,全面完成省、宁波市下达的河道清淤整治任务。

  2.小流域治理工程。通过重要小流域治理使穿镇过村等重要区段防洪标准不低于20年一遇,农田区段防洪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

  3.村庄水环境建设项目。具体建设标准按照《宁波市市级村庄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甬水建〔2014〕12号)执行。

  4.宁波市水环境建设镇项目。以镇(街道)为单位,统筹考虑区域内河网水环境整治,重点对集镇区河道、中心村河道,以水系沟通(水体流动)、河道拓疏、生态护岸、景观绿化为主要建设内容,在满足行洪排涝安全基础上,兼顾供水灌溉、水质保护、生态环境、景观休闲等要求,实现镇(街道)河道景观化、农村河道生态化。

  5.河道养护(保洁)项目。做好水面、河岸保洁及绿化养护工作,达到“水清、岸绿、景美、流畅”的整体效果。

  6.水生态修复项目。在不影响河道排涝能力的前提下,采用种植水生植物、河岸湿地绿化等多种措施,推进河道水体生态系统重构,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7.水库山塘维修及小型水库安全鉴定。对病害水库及时进行除险加固,使病害水库的年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具体维修标准参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文件)执行。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8.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慈溪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慈政函〔2018〕180号)意见执行。

  第六条 市财政补助标准。镇村水利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最高控制限额(以下简称市限额)按市核定投资(除特别说明外,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设备购置费之和)和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补助比例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为:

  1.河道整治工程。骨干一类河道整治(不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政策处理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堆土区的租用、复耕、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补助50%。一般一类河道整治工程费(不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政策处理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堆土区的租用、复耕、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补助30%。二、三类河道:单项疏浚工程,疏浚土方每立方米补助8元;综合整治工程,按核定投资的50%补助。

  2.小流域治理工程。市属水库上游骨干溪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余溪坑按核定投资的40%补助。

  3.水环境治理工程。村庄水环境建设项目,按核定投资的60%补助,列入宁波市级项目的按核定投资的80%补助;已建成并通过考核达标后,按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二年养护经费;宁波市水环境建设镇项目,按核定投资的60%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4.河道保洁项目。一般一类河道养护、保洁(包括水面、河岸保洁及绿化养护)按水域面积每平方0.25元/年补助。

  5.水生态修复项目。按核定投资的50%补助。

  6.水库山塘维修及小型水库安全鉴定项目。维修项目按核定投资的50%补助,列入宁波全面整治计划的水库山塘按核定投资的80%补助;符合报废规定的屋顶山塘10万元/座,一般山塘6万元/座;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按照费用的50%补助。

  7.山塘水库巡查、管护补助。巡查经费按小(二)型水库每年1万元/座、万方以上屋顶山塘水库每年1万元/座,其他山塘水库每年按0.4万元/座补助;管护经费按小(二)型水库每年2万元/座,山塘0.5万元/座补助。

  8.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包括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两项,精准补贴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档,其中考核优秀的粮功区补贴38元/亩,一般耕地补贴17元/亩;考核良好的粮功区补贴35元/亩,一般耕地补贴16元/亩;考核合格的粮功区补贴30元/亩,一般耕地补贴15元/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贴。节水奖励主要在粮功区实施,奖励标准按照实际水量和灌区综合控制定额的差额确定,分四个档次:①超定额用水,不予奖励;②节水比例在定额10%(含)以内,奖励3元/亩;③节水比例在定额10%-20%(含),奖励5元/亩;④节水比例在定额20%以上,奖励7元/亩。考核细则由财政局和水利局联合制定。

  9.报废丧失功能的泵、闸、桥梁等水利设施。按核定投资的50%补助。

  以上标准适用于发文之日起新开工并列入补助范围的水利项目。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按照市镇两级水利规划确定的项目,建立市镇村水利建设项目库,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选取。

  第八条 各镇(街道)按照要求,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水利局报送未来三年辖区内水利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 市水利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水利项目建设建议计划,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上级建设任务、市级补助资金预算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下达下一年度水利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规模以上水利工程项目(指投资概算2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下同),各实施单位根据市水利局下达的年度水利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兼项目建议书),并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审查后向市发改局报批(投资规模较大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规模以下水利工程项目(指投资概算200万元以下项目,下同),各实施单位根据市水利局下达的年度水利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投资计划的项目,按宁波市级及以上相应规定报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骨干一类河道拓宽整治及已建成骨干河道的养护(保洁)一般情况下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实施。一类河道整治以及市属水库上游骨干溪坑整治由市水利局委托属地镇(街道)组织实施,其余项目由属地镇(街道)或村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规模以上水利工程,应严格按照《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慈政发〔2012〕76号)、《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若干实施意见》(慈水利〔2016〕47号)及有关规定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制、工程结算审计制、工程质量强制监督等各项制度。规模以下水利工程应参照《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慈政发〔2012〕76号)及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资金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2.对镇(街道)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纳入镇(街道)基建专户,并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单设帐套进行独立核算;对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在“在建工程”总账科目下,按项目名称、支出内容进行二级、三级明细核算;各项支出凭证须提供国家规定的统一发票,不得使用白条或不合规凭证入帐。

  3.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做好完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类河道及市属水库上游骨干溪坑整治项目镇(街道)委托市财政局入围的中介机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其他项目由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竣工财务决算。

  4.项目竣工验收后,要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资金,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要求

  1.由慈溪市级及以上水利部门或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市、镇(街道)两级应成立相应的镇村水利工程验收小组。市级验收小组由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镇(街道)验收小组由各地自行组建。

  2.镇村水利建设项目的完工验收和规模以下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由镇(街道)验收小组负责,其中完工验收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由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代表组成,并邀请质量监督单位和水行政部门参加。

  3.规模以上工程和市财政资金全额补助项目,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市级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水利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季向市水利局和辖区镇(街道)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补助方式实行预拨制,项目完成招标、签订合同后,并办理完质量监督手续后(其中500万元以上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必须在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完成网上备案),在补助资金总额的50%内预拨,余款部分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下拨。预拨款额按合同中的补助资金测算,最终补助款额按工程结算审计的核定投资测算。

  第十九条  水利项目补助资金由市水利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各镇(街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水利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镇村水利建设项目纳入市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考评计划,待项目完成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支出及管理情况,项目预定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和财务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各种违法或违规使用市级补助资金的行为,要按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发文之日未完工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仍按原办法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三年,慈政办发〔2017〕10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慈溪市市级财政镇村水利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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