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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主动公开
信息公示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2020-07-20
2020-07-20
面向社会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东潮路(清源路-青少年宫北路)道路工程 | 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潮塘区块内 | 慈溪市海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本项目从事东潮路(清源路-青少年宫北路)道路工程建设。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1、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对路基、取石场、堆场等工程内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同步建设绿化配套工程。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施工人员的生活场所尽量利用附近居民住宅和公共卫生设施。泥浆废水等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同时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与维修保养,防止机械漏油现象的发生,采用接漏的方式收集机械漏油。 3、要特别加强对噪声敏感点的保护,选用先进的低噪音施工设备,选择合适的施工机械作业点,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文明施工,若非特殊原因禁止夜间施工。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同时要求建设单位优化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晚间不得安排物料运输车辆作业。加强道路交通及运输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低限度。 4、施工时应加强管理,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严格按环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尘抑尘措施,建筑材料轻装轻卸;运输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应覆盖篷布;临时堆场必要时定期洒水;采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沥青,现场不得设置搅拌站,以上粉尘、废气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5、落实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的再利用或处置措施。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土方平衡工作,多余废土石方应按城市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清运到指定地点规范处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7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63993126 0574-63961742
通讯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87号2楼223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