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41969155XE/2020-96254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0-2020-000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发布日期:

2020-07-09

成文日期:

2020-07-0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民救〔2020〕74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9 15:44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财政所:

为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66号)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0〕7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依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19年度宁波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全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三档调整:第一档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940元调整为990元;第二档余姚市、慈溪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846元调整为不低于891元;第三档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799元调整为不低于842元,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我市低保标准执行第二档由现行的全额每人每月846元调整为891元。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人均最低补差不得少于低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即268元。同时,对低保家庭(包括单独施保)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和单独施保中的重病患者按全额计发。

二、明确资金来源

各镇(街道)务必及时做好相应调整和补发工作,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低保申报、审核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文件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但为进一步加大疫情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对今年1至6月在册低保对象按月增发补助金(当地新旧低保标准差额)。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抄送: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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