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0-9905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8-24

成文日期:

2020-08-2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0〕69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慈溪市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划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慈溪市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划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关于开展慈溪市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划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优化餐饮服务项目选址, 从源头控制因开设餐饮服务项目对公众利益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开展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划定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关于“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完善和细化《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关于“事前分类评价、事中全面告知、事后加强监管”的规定,按照“有诉必查”和“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的原则,对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实行源头管控,强化部门监管合力,实现长效规范管理。

  二、职责分工

  (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1.负责牵头“禁设区域”界定和划定工作,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2.负责牵头对外公示并发布确定的“禁设区域”目录。3.牵头会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项目是否产生油烟、异味、废气进行认定和释疑。

  (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1.对“一法两条例”中涉及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 层”等进行认定和释疑。2.配合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做好“禁设区域” 的界定和划定工作。3.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和医院时,应当合理规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餐饮业服务区域,预留专用烟道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三)市住建局:1.严格按照规范落实设立专用烟道相关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图纸专用烟道设置情况的审核,严格按照审图要求加强对专用烟道施工质量管理,组织专家就专用烟道进行认定。2. 配合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做好“禁设区域”的界定和划定工作,及时更新新交付的开发项目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3.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必须书面告知购买方在“禁设区域”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并在合同中注明。4.负责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加强事前监管,在“禁设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标识,严格落实装修备案,对拟在上述法律禁止区域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在装修前发放书面告知。

  (四)市综合执法局:1.负责依法查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行为以及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行为。2.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3.配合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做好“禁设区域”的界定和划定工作。

  (五)市市场监管局:1.加强餐饮服务业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以下简称“证照”)审核发放工作,从严把好审批准入关口。2.市综合执法局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或法院强制执行后,经核实满6个月以上无实际经营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或依职权注销已核发的营业执照。3.配合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做好“禁设区域”的界定和划定工作。

  (六)各镇、街道:1.负责梳理辖区内既有建筑项目信息。2.负责统一协调处置餐饮油烟扰民纠纷和维稳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联合管控工作。3.适时向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申请启动“禁设区域”界定和划定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禁设区域”目录

  根据“一法两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居民住宅楼、未配套 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等区域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区域(简称“禁设区域”)。

  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牵头负责“禁设区域”的界定和划定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协作配合工作,共同形成涵盖详细地址的“禁设区域”目录,进行联合发文。

  (二)启动“禁设区域”划定

  1.新小区:在新小区交付后,市住建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新交付小区项目信息反馈至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收到新交付小区项目信息后,由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完成“禁设区域”目录编制工作。

  2.老小区:(1)由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按照“成熟一批,发文一批”的工作原则,逐步推进老小区存量餐饮店“禁设区域”的划定工作;(2)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扰民区域或店铺,可由属地镇、街道向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提出申请,提前开展“禁设区域”的划定或界定工作。

  (三)实施分类处置

  坚持以属地镇、街道为主体,职能部门协同处置工作模式, 按照“严控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对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进行分类处置。

  1.严控新增餐饮项目

  “禁设区域”目录发文后,严禁在“禁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各镇、街道牵头组织各基层站所(中队)对“禁设区域”内新增餐饮店进行联合管控。市住建局督促、指导各物业单位在“禁设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标识,在装修前书面告知商铺所有者、经营户禁设的相关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在核发证照时要明确告知申请人严禁在“禁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市综合执法局要对“禁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查处。

  2.规范存量餐饮项目

  对于“禁设区域”目录发文前已开设且证照齐全的餐饮服务项目,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指导餐饮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市综合执法局对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扰民区域,各镇、街道牵头组织各基层站所(中队)进行联合处置工作,要求餐饮店提供整改方案进行限期整改,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产生的影响。对于限期未整改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餐饮店,开展联合执法工作,限制其继续生产经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守土尽责、密切协作,落实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责。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加强矛盾纠纷的统一协调处理工作,借助示范街打造、街区提升改造等工作,综合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探索和试点适合辖区内餐饮业健康发展的治理模式。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口的联系科室,确定联络员,加强信息共享,做到事前告知、事中审批、事后监管各个环节无缝对接,强化源头管控、联调联处工作流程和机制,快速响应群众诉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交流,并做好基层站所(中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强化联合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宁波市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工作方案》等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要落实失信信息互通、许可决定及执法文书抄告工作,对失信餐饮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强化“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工作。

  (四)强化定期会商。建立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为原则、不定期召开会议为补充的会商制度,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会商,对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形成统一共识,提升餐饮油烟管理处置工作效率。

  (五)强化司法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对相关职能部门餐饮项目管控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落实检察机关对职能部门行政行为不 当、怠于履职等情况提出的司法建议,提升部门履职能力。配合 检察机关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慈溪市餐饮项目“禁设区域”拟设小区名单(第一批)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