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77Q/2020-97854
市司法局
主动公开
其他文件
县级政策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020-08-03
2020-08-03
面向社会
慈司〔2020〕18号
有效
各基层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慈溪市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8日
慈溪市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法治慈溪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局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负责对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局聘请法律顾问,采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的方式。对于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的选择,由局执法监督科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经局领导集体讨论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被指派的律师,学习政府机关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其工作的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对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予以详细记录,每年年底报告本年度履职情况。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三)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法律业务精,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以及刑事处罚。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局委托,为局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局委托,参与局承办的诉讼、复议案件的办理,提出法律意见或代理局承办的应诉案件;
(三)受局委托,参与局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接受局提出的其他涉法事项的法律咨询,并提出法律意见;
(五)提供法律业务培训、法律宣传;
(六)办理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根据委托参与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四)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九条 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勤勉尽责,按实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及时出具书面材料,尽最大努力维护局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以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仲裁或非诉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局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担任局法律顾问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聘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的;
(二)履职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对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局指派任务,造成后果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一条 局与受聘律师事务所每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合同应当包括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 局委托法律顾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可以采用征求书面意见、参加专题会议、参与专题调研、参与接访、委托应诉等形式。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局有关科室应当认真研究;未采纳顾问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慈溪市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评价和任期考核办法》(慈府法〔2016〕30号)的规定提交《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评价登记表》,总结履职内容,提出推进局法治建设的有关建议。履职情况作为局决定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