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20-102657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主动公开
人大代表建议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2020-09-11
2020-09-11
面向社会
韩宗海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大会期间提出的《关于提高个人新建房用地标准的建议》(第303号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安居才能乐业,农村住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农村反映最强烈、农民呼声最高的热点、难点问题。2008年我市按照国家提出的既要节约集约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又要解决农民建房困难,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出台了《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08〕43号),《办法规定》“梳理式改造区范围内低层住宅占地面积标准为1人户不超过50㎡,2—4人户不超过95㎡,5人(含5人)以上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40㎡”,与余姚、奉化、象山、鄞州等地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相近,符合《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农村私人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大户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需求的提升,我局也在近几年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情况做了多次调研,并于2014年出台了《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4〕96号文件),该意见在第四条第二款中对《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补充增加:2—4人户建房申请原土地使用权面积超过95㎡的,允许在不超过原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内拆建,但最多2—3人户不超过101㎡,4人户不超过140㎡。基本上与2008年办法出台前的慈政办发〔2002〕37号文件小户(1-3人)非耕地不超过101㎡,大户(4人及以上)非耕地不超过140㎡一致。
同时,我市于201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暂行办法〉修改意见》(慈党〔2014〕9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4〕96号)两个文件,对城建规划控制、原地拆建等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放宽了建房规划。
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建房
审批管理职责自2020年1月1日起已正式纳入农业农村部门职
责范畴。《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做好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一件事”办理工作,积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各部门有关宅基地申请条件和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并联审核运行,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网上审批工作。
下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调研。在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好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解决当前宅基地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我局将继续做好职责交接期内的规划和用地审核,力保农民建房顺利开展。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