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10C/2020-102695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布日期:

2020-09-17

成文日期:

2020-09-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对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57号提案的答复

余庆卿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净化校园APP,给家长们的手机“松绑”的建议》已收悉,根据您的建议,结合我市教育类APP使用现状,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科技让生活更美好。”在当今这个移动互联网时代,校园作为我国最具消费竞争力的市场之一,向校园推广或者要求师生使用教育类APP的话,其初衷本应该是为了方便师生的学习和工作,提高学校教学的效率。2019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重点加强学习类APP的规范管理。而早在2019年1月市教育局就已经部署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明确APP使用负面清单,凡未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习类APP,一律禁止在校园内使用,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对无视规定要求、擅自给学生推荐使用学习类APP的学校及教师,一经查实,予以严肃的纪律处分。现对提案中涉及的APP进行答复:

一、目前所有教育局部署的教育类APP均已备案。2019年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建立教育App备案制度,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各省分头实施、企业属地备案”的原则建立备案机制,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加强内容建设,明确呈现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的教育方针、体现素质教育导向,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规范;规范数据管理,严格控制数据采集使用范围,严禁强迫用户授权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保障网络安全,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推动建立安全审核和认证,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目前涉及到我市学校的APP有:

1.钉钉,教APP备3300001号。作为浙江省教育类APP第一个审核备案的APP在这次新冠疫情下的特殊学期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2.之江汇,教APP备3300032号。之江汇APP内提供了海量的教育资源,包括教师课堂实录、各学科微课、各学科教育课件、试卷,这次疫情期间的教师课程都能在之江汇点播。另外省长工程“互联网+义务教育”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就依托之江汇教育广场开展,上面有数千节名师课程供偏远乡村学校的师生点播学习。

3.灯塔,教师版教APP备3300175号;家长版教APP备3300177号。灯塔APP目前仅在初中学段使用,此系统是宁波市教育局全大市统一部署的,主要功能是宁波市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综合素质评价已经和初中学业水平测试紧密结合,贯穿于初中生涯,教师和家长都能在APP上清楚看到每个孩子的素质评价,并且有详细的数据分析,记录每个阶段获得的各类评价指标。

4.宁波智慧教育,教APP备3300248号。目前在小学段的学后托管工作使用,仅涉及有学后托管需求的家长,为落实浙江省政府最多跑一次目标,学后托管的申请均纳入统一服务。

二、市政府布置的APP。提案中提到的甬派、阿拉警察等APP确实与校园教学无关,此类APP为市政府布置推广,如“甬派”为《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甬派”新闻移动客户端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慈党办发〔2015〕39号)文件精神而布置,并对教育系统提出安装考核任务。市教育局也将会综合上级任务要求,尽可能减少此类与教学无关的APP在教学系统中的部署。

教育是一项面向未来的崇高事业,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不应是教育的固定搭配,而APP进校园带来的技术普及和互联网升级后的利弊,一切都取决于教育类APP的初心和克制。今后市教育局依然会严把APP进校园的关口,凡未经备案审查的学习类App一律禁止在校园内使用,不得在课外统一组织或要求、推荐学生使用未经备案审查的学习类App。同时我们也对各学校使用的APP进行排查,坚决杜绝无教育部备案APP进入校园。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为我们提出宝贵的建议!

2020年9月14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联 系 人: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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