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0-105539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20-0006
政务综合类,房地产
2020-09-28
2020-09-28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20〕32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补偿;中心城区范围外由镇(街道)房屋征收所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4元拟定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其中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三、其他事项
本标准自2020年10月29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印发
word版本请点击下载: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