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755727/2020-127763
市文广旅体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66-2020-0001
旅游、服务业-/旅游、服务业综合类
2020-09-30
2020-09-30
面向社会
慈文广旅体〔2020〕58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旅游企业:
现将《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9月30日
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推动慈溪旅游商品的发展,做强做大旅游商品产业,提高慈溪旅游品牌影响力和服务质量,健全和完善慈溪旅游产业要素体系,规范旅游购物商店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是指慈溪市内为旅游者购物提供服务或具备旅游购物基本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鼓励各镇、街道及社会资本根据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开展本地旅游购物商店的投资建设或运营。
第四条 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认定及管理由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专家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条件
第五条 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的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基础条件:
1、在慈溪市范围内依法注册,在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饭店、特色商业街、各大商场、集散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设立的,从事旅游购物有关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
2、交通区位便捷,环境氛围优良,绿化覆盖良好;卫生设备设施齐全、维护得当;有适合游客购物的停车场所和指示标牌;经常举行休闲互动等游客参与活动。
3、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电话和微信号。
4、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的申报与认定还应在实际经营面积、营业收入、内部制度等方面具备相应以下专业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效益,购物面积不少于150m2(临街店铺不少于70m2);年销售有一定规模;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2、旅游商品数量丰富,本地特色商品种类和数量不少于总量的50%;商品陈设具有一定艺术美感;商品质量有保证,无假冒伪劣产品;外观包装设计精良,具有一定本地品牌特色。
3、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顺畅;配备常设性接待人员,服务态度良好。
4、旅游安全制度落实良好,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5、具有一定品牌推介意识,积极参加各种慈溪市级以上的文旅产品交易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自愿向市文广旅体局提交创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创建申报表》(见附件1);
2、申报单位现场图片(包括商店所在地、内部排列、商品摆放等);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
4、申报单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申报单位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承诺书(附件2);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市文广旅体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创建单位进行考察,并列入培育名单,进行公布。
第九条 对列为市级旅游购物商店培育单位,给予三个月的创建期。创建期内,培育单位根据《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创建验收表》的相关标准对场所进行改造提升,市文广旅体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对培育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三个月后,市文广旅体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对培育单位进行集中答辩验收,根据《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创建验收表》(附件3)指标体系和自评台账进行打分,基础分加上附加分合计120分,评审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的,即为创建成功;不足分数的提出整改意见,一个月后进行复核,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培育资格。
第十条 对创建合格并经公示无意见的市级旅游购物商店,由市文广旅体局发文,并授予相关牌子。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经营中应遵守以下义务: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诚信文明经营;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参加各类慈溪特色旅游商品推介活动;根据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在店招、销售产品包装上使用“文旅慈溪”等官方宣传logo、标志等。
第十二条 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行业督查、暗访中达不到基本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不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取消称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称号:
1、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2、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违纪违规情况的;
3、有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取消称号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市级旅游购物商店根据创建评分按档次享受慈溪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中的相关补助。
第十五条 市级旅游购物商店进入旅游协会重点推介线路商店名录库;享有“文旅慈溪”等官方宣传logo、标志等在店招、销售产品包装等方面的使用权;在“文旅慈溪”等慈溪市级以上官方微信优先推介宣传等。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市文广旅体局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先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如遇中央、省、宁波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