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0XM/2020-102678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20-09-07

成文日期:

2020-09-0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4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9-07 11:02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徐海港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大会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快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和规范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建议》(第143号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近年来,经过“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等督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了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同时我局积极探索,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发展,解决规范现代农业用地的合理需求。

一、积极做好设施用地审批备案工作

2014年以来,我市共审批备案各类设施农用地97宗,总面

积1647亩,包括管理用房、农产品存储分级处理场所、育种、

生猪等养殖用地,有力保障了现代农业发展用地需求;然而2016年以来,上级部门要求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而我市属于平原地区,农保率高达89%,用地选址难以避让永农,导致2016年以来我市设施农用地审批数量骤降。当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导向,对于设施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条件有所放宽,近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用地适当放宽审批条件,下一阶段我局将积极跟进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根据上级对设施农用地管理审批的最新导向,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我市实施农用地管理要求,并指导督促各镇(街道)予以落实,切实保障农业发展用地需求。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养殖设施允许建设且鼓励建设多层建筑,下步我局将及时更新我市实施农用地管理要求。

(二)设施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在《关于切实加

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慈土资发〔2015〕35号)文

件中合理确定了各类设施用地规模。

(三)设施用地审批流程。自2015年起,我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将设施农用地相关审批权限下放到各镇(街道),审批程序为农业经营者向所属镇(街道)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由各镇街道组织进行联合踏勘、集体会审,审批结果上报我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设施用地批后监管。根据《关于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慈土资发〔2015〕35号)文件精神,设施农用地相关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各镇(街道),占用耕地的,要求通过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对如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设施用地,由我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统筹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最新的政策导向,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三、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根据审批设施农用地时提交的勘测定界成果,我局将在历年的年度变更调查过程中,将设施农用地用地上图入库。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