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不服慈溪市农业农村局行政不作为案
案号 | 甬慈政复决字〔2020〕61号 |
案由 | 行政不作为 |
申请人 | 潘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农业农村局 |
复议结论 | 驳回复议申请 |
审结日期 | 2020-12-14 |
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原位于古塘街道新潮塘村房屋因政府建设需要被拆除,一户一宅是法律的规定,房屋被拆后政府机关没有重新安排新宅基地,故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宅基地重建批建申请书》。被申请人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无任何理由拒收申请人申请书的行为严重违法。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绝接收《宅基地重建批建申请书》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宅基地重建批建申请书》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9月6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宅基地重建批建申请书》及身份证、户口本、原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慈溪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等材料。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宅基地重建,并落实宅基地重新批建面积和批建地址”。答复人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目前农村宅基地审批职能不在答复人机关,具体可向古塘街道咨询,并于同日将申请材料寄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主程序及审查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政府,最后由乡镇政府根据相关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根据上述规定,答复人不负有宅基地建房相关审批职责。答复人认为,申请人主张答复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以及要求答复人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人收到申请人宅基地建房申请后给予相应指导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处理适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的《宅基地重建批建申请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复印件等材料。《宅基地重建批建申请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事项:依法申请宅基地重建,并落实宅基地重新批建面积和批建地址。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原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潮塘村房屋因政府建设需要被拆除,房屋被拆后政府没有重新给予安排新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故申请政府机关给予我户重新安排宅基地,便于申请人安居乐业。”9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将上述材料寄还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宅基地重建批准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原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复印件及邮寄凭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宅基地重建批准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原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复印件,本机关制作的邮件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主程序及审查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政府,最后由乡镇政府根据相关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农村宅基地审批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