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3985L/2021-145992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1-2021-000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发布日期:

2021-10-21

成文日期:

2021-10-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商务〔2021〕88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发布《慈溪市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

为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收运体系的两网融合,鼓励企业参与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培育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主体的意见》(浙分类办〔2019〕42号)、《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慈溪市2021年—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慈分领办〔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慈溪市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收运体系的两网融合,鼓励企业参与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培育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主体的意见》(浙分类办〔2019〕42号)、《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慈溪市2021年—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慈分领办〔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低附加值可回收物,是指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在垃圾投放过程中容易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和集中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废玻璃、废织物两类低附加值固体废物。

本细则的补贴对象,是市商务局通过比选、招标等多种方式,确定的承担本市内生活垃圾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的企业。

第三条  补贴办法

对重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废玻璃、废织物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慈溪市垃圾焚烧处置费95元/吨的80%即76元/吨执行,每种低附加值可回收物最高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补贴经费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费中开支,按照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承担比例,市财政40%即30.4元/吨、镇(街道)60%即45.6元/吨承担。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各镇(街道)负责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数据采集和台账上报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镇(街道)环卫所(站)的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数据统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再生资源中转站的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数据统计工作。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镇(街道)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考核,数据的汇总及对质量进行抽查。市商务局组织开展企业补贴资金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审核等工作。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子计量系统,数据可追踪,实现回收量和相关数据信息及时查询、调取等功能。同时,每月10日,企业与低附加值可回收物末端处理企业完成对上月联单统计数据核对,并将核对后的数据报送市商务局。

第六条  资金申请审核

年底企业将每月回收量信息制表汇总后(回收称重单据和系统数据明细作为申请附件)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报告,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中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七条  管理制度

市商务局通过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企业的台账、计量系统、监管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可聘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台账等进行定期评估和审计。

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对企业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附则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慈溪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word版本请点击下载:关于发布《慈溪市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