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21-146257
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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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21-10-27
2021-10-27
面向社会
慈住建〔2021〕143号
有效
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各租赁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采购、管理及使用等各类行为,压实租赁单位、自购单位、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落实相关企业经营行为管理要求
1.租赁企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自购)应与生产厂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生产厂家或租赁企业除需提供盘扣构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外,尚需提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质量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性能、外观和工艺、尺寸偏差、构件强度、连接盘承载力)。无资质或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经营。
2.相关企业应做好信息的报备工作,在开展业务前应及时向市安质服务站报备(详见附件1)。
3.租赁企业和自购材料的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开展诚信经营,在向市安质服务站报备时同步签订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3),纳入市安质服务站日常管理范围。
二、加强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的源头管理
1.企业在开展经营前应按《慈溪市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租赁单位信息报送表》(附件1)报备企业信息,并将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材料清单按《慈溪市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租赁单位(自有产权单位)材料信息报送表》(附件2)向市安质服务站进行报备,本地企业以及长期经营的外地企业均应配备固定的场所可供材料堆放、维护以及周转,及时报备变化情况;外地来慈经营单位可按项目逐个报备,并填报《慈溪市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租赁单位信息报送表》和《慈溪市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租赁单位(自有产权单位)材料信息报送表》。
2.市安质服务站对所有登记报备企业的材料进行(工程现场)抽样检测,本地企业及长期经营的外地企业的材料抽检费用由政府承担,非长期经营的外地企业按项目一次性报备的抽检费用由企业承担。
3.对抽样不合格的租赁单位或自购单位,市安质服务站将加倍抽检,抽检费用将由被检单位承担;对于未报备企业的材料将作为重点监管加强抽检力度,加倍检测甚至全数检测,抽检费用将由被检单位承担。
4.抽样不合格的构配件应做清退和报废处理。
三、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使用过程管理
1.租赁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向市安质服务站提供抽检合格的批次文件,并应做好详细的日常使用台账,登记构配件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构配件的去向,定期将有关合同签订情况、租赁使用信息向市安质服务站报送,确保全市产品信息透明。
2.使用单位在材料进场后使用前按《关于明确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质量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安质站签(2021)28号)抽样检测,将相关租赁单位及使用材料信息报送市安质服务站,报送内容参照《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情况告知书》(详见附件4)。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审核租赁单位、使用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施工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相关质量保证文件及数量、规格、型号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有效性,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并对信息报送、现场材料使用及安全管理及时督促落实,严格审查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专项巡视检查,并实施监理旁站制度。
4.市安质服务站加强对盘扣式钢管支架的管理,并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建筑施工盘扣式钢管支架的构配件使用情况加强检查:
①落实专人对盘扣式钢管支架的管理;
②提前排查使用盘扣式钢管支架的工程信息,做好有关要求的告知工作;
③核查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的相关信息,包括租赁单位信息、构配件材料进场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抽样检测报告等;
④加强对建筑施工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现场检查,并做好现场抽样检测工作;
⑤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以及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方案与现场施工的一致性情况等。
四、加大盘扣式钢管支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1.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报备、违规开展业务经营、违规向建筑工地提供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或故意将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掺混于合格产品内的租赁企业和资质单位,视情节轻重停接业务直至清退出慈溪市场,并将有关信用信息报送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资质单位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2.对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批次,应责令拆除退场并作报废处理,避免再次流入建筑工地。故意使用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的构配件的工程项目,取消其申报省、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资格。使用单位不按要求选用诚信企业以及合格产品、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实施见证取样、违规定制送检样品,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照相关规定按情节轻重予以约谈告诫、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
3.宁波住建数字化监管系统正式运行后,各单位应将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附件:1.慈溪市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租赁单位信息报送表
2.慈溪市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租赁单位(自有产权单位)材料信息报送表
3.承诺书
4.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情况告知书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7日
(联系人:王立荣,联系电话:6397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