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21-146596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021-11-02
2021-11-02
面向社会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保障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
二、文件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6〕63号)精神。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对象认定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慈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慈政发〔2011〕8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低保标准30%确定。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30%。对于原享受贫困轻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不低于现行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低保标准调整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慈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慈政发〔2011〕8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低保标准30%确定。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30%。对于原享受贫困轻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不低于现行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低保标准调整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补贴对象及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申请对象能够按残疾类别、等级确定的,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对申请对象残疾类别、等级难以直接认定的,按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计委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6〕24号)精神,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以及部分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等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部分二级肢体等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是指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原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的一级以及部分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经核实,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对象确认;对于原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对象中家庭贫困的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按照不低于现行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40元、270元和13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残联备案。
四、文件解读单位
慈溪市民政局。
五、文件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人:戚建江、范如伦 联系电话:63016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