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1-14685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21-000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

2021-11-04

成文日期:

2021-10-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21〕34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慈政发〔2017〕71号)同时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请下载word版本: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