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1-146856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21-0008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021-11-04
2021-10-20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21〕34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慈政发〔2017〕71号)同时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请下载word版本: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