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1-14877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21-001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布日期:

2021-12-01

成文日期:

2021-12-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21〕40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全力推进健康慈溪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锋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体育加快推进体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3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7号)和《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统筹推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的相互促进、深度融合,加快实现我市体育现代化。

  二、总体目标

  争取到2025年,有效解决制约我市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实现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高效,健身设施配置更加合理,群众健身氛围更加浓厚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环境。基本建成“全覆盖、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体育健身场景成熟应用,“体育+公园”“百姓健身房”等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条件显著提升,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7平方米以上。政府、企业、社团共同参与的多方办体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群众体育活动赛事形成成熟体系,经常性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达到45%,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完善顶层设计

  (一)摸清底数短板。体育部门要探索运用数字化手段开展全市健身设施现状调查,评估健身设施布局和开放使用情况,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群众需求,摸清健身设施建设短板。同时,各相关部门和属地要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汇总制定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各镇(街道)每年新增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用地于体育设施建设的面积达到人均0.1平方米以上。

  (二)制定行动计划。体育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结合相关规划,编制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及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各地各单位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同时加快推进市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建设。

  (三)规范审核程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根据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融入公园、绿地、绿道网等公共设施整体规划。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体育设施建设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四、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四)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各相关部门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间土地建设健身设施、体育公园,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

  (五)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各镇(街道)和水利、住建等有关部门在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布局建设健身设施。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建设健身步道、健身器械等。

  (六)创新要素供给方式。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健身设施建设用地。对利用工业厂房改建体育健身场所的,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经营性游泳场所,经认定后用水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用水价格执行。

  五、提升建设运营水平

  (七)简化审批程序。要加大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

  (八)推广“公园+体育”模式。住建部门和各镇(街道)要结合广场、公园、绿地建设,推进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十四五”末每个镇(街道)应建成一个以上体育公园(占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新建、改建公园绿地应按项目占地面积不低于5%的要求配建体育设施,相关设施要与绿地相融合,结合公园铺装、园路等附属设施统筹建设,并预留运动缓冲区域,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设置小型风雨场馆及运动船艇码头等。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有关规范设置照明、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张贴设施使用与管理说明、运动健康知识宣传等标识。

  (九)落实社区配套要求。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和镇(街道)要会同体育部门对新建居住区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提出配套要求,并开展前期论证。相关部门对实际配套的体育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新建居住区群众健身相关设施配套标准: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计容面积5‰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由异地统筹建设的,应在土地出让前予以具体明确。对成片新建居住区,可按片区规划集中建设室内体育场馆设施;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无法配建的,可由住建部门或属地在区域内统筹建设。配置的室内体育设施,需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同时,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等,统筹推进社区健身设施建设。

  (十)共建共享学校体育设施。新建公办中小学校一般要单独规划设置体育设施用地,实现教学区与运动区相对分离。体育、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除特殊学校以外、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寄宿制学校利用寒暑假开放),鼓励民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开放管理模式,设立专项经费并配备灯光照明等必要设施,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设施维修及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相关经费,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相关经费由属地政府给予保障(城区三街道除外)。

  (十一)推进农村体育设施建设。要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通过“三改一拆”、“美丽城镇建设”、“四边三化”、“两路两侧”整治等行动,结合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等创建活动,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农村闲置房等存量房产,整合边角地、低效地等闲置土地资源建设体育设施。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要求,镇(街道)建成1个以上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综合体育馆,中心村(社区)建成1个以上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馆和百姓健身房,积极面向公众开放,满足群众健身需求。按照人口规模,根据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习惯建设健身广场、健身步道等群众方便可达的室外健身场所,合力打造10分钟健身圈。

  (十二)扶持发展户外运动设施。各镇(街道)在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绿色生态等山地资源过程中,要积极支持自行车、登山、露营、户外拓展等运动项目基地建设,科学设置功能分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安全保障、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建立“点、线、面”立体、多元的户外运动设施体系。南部沿山各镇要进一步完善登山健身步道属地管理,分段认领包干,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切实提高日常管理和维护水平。

  (十三)推进场馆数字化建设。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运营方要积极执行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根据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预约和人员信息登记制度,确保进出人员可追溯。同时,要进一步加快人流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场馆数字化运营水平。

  六、实施群众体育提升行动

  (十四)丰富基层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广泛开展各类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全社会参与、多项目覆盖、多层级联动的“社区运动会”,发挥社区体育赛事在激发拼搏精神、促进邻里交往、增强社区认同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承接社区体育赛事活动

  (十五)推进“互联网+健身”。体育部门要结合数字政府社会场景应用,建设综合性体育活动管理服务平台,与“浙里办”“体育宁波”互通共享,实现场馆导览预约、赛事活动报名、门禁识别、数据采集分析、科学健身指导等场景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领域数字化改革,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升全民健康和免疫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推广居家健身和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鼓励经营性体育场所、专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人士上线网络健身课程,为居家群众提供远程科学健身指导。

  (十六)夯实组织人才基础。体育部门要制定村(社区)体育相关标准和制度规范,培育发展村(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基层体育组织。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服务网络建设,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联社区(村)指导,“十四五”末,实现全市村(社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室全覆盖。

  七、保障措施

  (十七)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市级层面要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财政、教育、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体育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会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体局。镇级层面,要把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作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具体行动,把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作为实施健康慈溪2030行动纲要、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抓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和经费保障体系,进一步夯实属地责任。

  (十八)进一步强化考核督导。体育部门要研究制定“三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目录、建设任务、建设标准,结合“健康浙江”“健康宁波”“健康慈溪”考核要求,提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方面的具体考核细则。同时,重点实施新建居住项目体育设施配套、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情况等方面内容的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十九)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财政部门要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群众体育活动资金的保障,做到上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转移支付按实拨付,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按上年度体育彩票销售增量比例逐年增加。体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体育设施建设奖补细则,加大对笼式足球场、笼式篮球场、多功能体育场馆、室内体育健身场地建设和登山健身步道日常管理维护的补助力度。同时,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镇(街道)要把体育设施建设和群众体育活动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人均体育经费保持逐年递增,以上年为基数增幅不小于10%。

  附件:1.慈溪市住宅小区体育用房(百姓健身房)建设标准、公园体育设施配建标准.docx

     2.慈溪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目标值.doc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印发


请下载word原文: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