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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282002977085K/2021-150453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主动公开
信息公示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021-12-21
2021-12-21
面向社会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年产500万台煎烤器、500万台多士炉生产线项目 | 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1217号 | 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 | 年产500万台煎烤器、500万台多士炉生产线项目,主要秤设备:注塑机52台、胶木机32台、粉碎机4台、冲床170台、车床6台、铣床5台、钻床1台、折弯机5台、除油烘道1条、全自动脱脂清洗线1条、全自动喷淋水洗线1条、全自动喷塑线1条、全自动油性漆喷涂线1条、全自动水性喷氟线1条、印刷线9条、移印机37台、激光打标机2台等。 | 在公示进行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1、项目建设应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包括脱脂清洗废水、喷淋清洗废水、洗枪废水、水帘台更换废水和喷淋塔更换废水等)和生活污水分别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委托慈溪市周巷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同时要求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注塑机、胶木机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胶木注塑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和粉碎粉尘分别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和表9限值,其中无组织苯乙烯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甲醛、酚类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喷砂粉尘、喷塑废气、塑粉固化废气、喷漆废气(包括调漆、洗枪、喷涂、固化等废气)、喷氟废气(包括喷涂、固化等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及表6限值。点焊烟尘经有效处理后排放;除油废气、锡焊废气、印刷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的干燥炉、窑二级标准要求,其中NOx和SO2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依托喷漆废气、喷氟废气排气筒排放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其颗粒物浓度需从严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经收集、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高于食堂屋顶排放。 4、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减震等措施,以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西侧、北侧执行4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油桶、废切削液、废液压油、脱脂槽渣、油墨油漆包装桶、废抹布、废油漆渣、洗枪废液、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废催化剂、脱水污泥、回收废油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水性漆包装桶未鉴定前按照废油漆桶要求处置,水性漆渣未鉴定前按照废油漆渣要求处置。 6、加强日常环境风险管理。规范编制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贮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健全环境应急设施,采取并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63720331、63961742
通讯地址: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331室(周巷环城北路428号)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