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1064/2021-128891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21-02-18

成文日期:

2021-02-1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2月更新)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批准级次
公安






1 证照费

中央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行业标准GA36-2014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3.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价费字〔1992〕240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财综字〔2009〕26号,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自然资源





2 土地复垦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令〔2010〕284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中央

3 土地闲置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国发〔2008〕3号,浙政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中央

▲           ■4不动产登记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9〕53号,财税〔2019〕45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中央

5 耕地开垦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政办发〔2014〕25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发〔2000〕292号中央
建设






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详见文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7〕136号,建城〔1993〕410号中央


7 污水处理费详见文件《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浙财综〔2015〕39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税〔2014〕151号中央
水利






8 水资源费详见文件《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中央


9 水土保持补偿费详见文件《水土保持法》,浙政办发〔2015〕107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浙财综〔2014〕27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价费〔2014〕2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中央
人防





10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详见文件浙价费〔2016〕21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政发〔2009〕48号,浙政函〔2004〕136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中央
法院






11 诉讼费详见文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行〔2003〕275号,浙价费〔2007〕153号,浙财综〔2000〕8号中央
农业农村






12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详见文件《海洋环境保护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1927号中央

1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详见文件《海洋环境保护法》,财综〔2003〕2号,   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渔业法》,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4〕101号中央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更新目录。
       4、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