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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冬春季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的通知
慈防办〔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02-05 13:49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落细我市冬春季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筑牢“六道防线”,落实“十严要求”,根据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甬防办〔2021〕2号),现就我市冬春季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补充如下:

  一、严格落实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商场、超市等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有关要求,顾客不戴口罩时,应拒绝其进入。

  二、严格强化源头查控。销售冷链食品商家应在摊位醒目位置张贴顾客购买进口冷链食品须知,标注浙冷链溯源码”。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入境物品相关工作人员防控,严格落实重点人群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建立排查暴露人员数据库,并规范做好定期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同时,加强对私人诊所、小诊所、门诊部和药店的严格监管,各类私人诊所、小诊所和门诊部不得接诊发热病人。

  三、严格控制交通客流。除特殊情况外,公共交通工作人员(包括司机等)工作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可拒绝无正当理由不戴口罩的旅(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出租车、网约车等)。

  四、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提倡白事简办、红事缓办,确需举办的,必须落实人员排查登记、亮(扫)码测温、佩戴口罩、通风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原则上不邀请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外地亲友前来参加活动,并按原场地接待规模减半举办。

 

 

慈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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